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俊茹,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9447J),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76号3栋4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志,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晓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琪琪
书 记 员 邵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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