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1927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宇琼,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76号3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9447J。
法定代表人:王爱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同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焱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