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16号之一
原告:昆山中铝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泱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K44M49。
法定代表人:郑华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筑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335号2幢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59625277。
法定代表人:司国强。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76号3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9447J。
法定代表人:王爱志。
被告:苏州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盘门路青河浜6号2-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JCTG03。
法定代表人:李兆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赟琪,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迪,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昆山中铝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筑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昆山中铝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中铝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中铝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