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559号
申请人:昆山中铝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泱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K44M49。
法定代表人:郑华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筑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335号2幢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59625277。
法定代表人:司国强。
被申请人: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76号3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9447J。
法定代表人:王爱志。
被申请人:苏州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盘门路青河浜6号2-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JCTG03。
法定代表人:李兆荣。
原告昆山中铝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中铝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筑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铧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035.14元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筑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铧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035.1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