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3民初431号之一
原告: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3900(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CAKY1T。
法定代表人:沙建明。
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英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东霞,广东英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76号3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9447J。
法定代表人:王爱志。
原告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嘉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