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828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8********),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13号楼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3********),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度假酒店工地。 被告:威海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QCLBQ1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百尺所工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9447J),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76号3栋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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