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朗亚铁艺有限公司、珠海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4790号 原告:广东朗亚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广东劲***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劲***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昌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朗亚铁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朗亚铁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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