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4790号
原告:广东朗亚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广东劲***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劲***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昌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朗亚铁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朗亚铁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