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4069号
原告:***,男,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