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民初1757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华,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池,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盈平,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保光,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广州木合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蟹庄村三社晒谷场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尹保光。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涛,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000675230541G,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弓毅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亮,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谭盈平、尹保光、广州木合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文娣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芬芳
书 记 员 肖伟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员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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