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0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3楼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5230541G。
法定代表人:弓毅伟。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合瑞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6座1001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BB1MXJ。
法定代表人:李上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合瑞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李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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