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5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富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号122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检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3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富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隧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富域公司的诉讼请求或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隧公司和地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富域公司是位于黄埔区××、××层裙楼的权属人。2015年6月,地铁公司作为发包方、华隧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围蔽施工建设地铁十三号线南岗站。施工前,2013年7月,华隧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业进行了鉴定,鉴定等级为“完好房”。在地铁施工过程中,涉案房屋发现多处破损,导致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租户停业搬迁。2017年11月,富域公司、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等级为一般损坏房。 二、庭审中各方均确认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是协助地铁公司进行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的。庭审后华隧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业受损原因及房屋受损与地铁南岗站施工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物业主体结构及地基未发现异常,地铁施工对涉案物业主体结构及地基未造成明显影响;涉案物业首层处于主体结构边界之外的室内地面出现下沉和该区域墙体出现错位开裂,与地铁施工影响有关。 三、本案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只酌定华隧公司承担20%的侵权责任过低,且地铁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完全跳开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12月7日《关于请求提供富域尚品居土地相关资料的复函》、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1月5日《黄埔区住建局关于地铁十三号线涉及尚品居相关问题的复函》、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6日《关于广州市地铁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协调会议的纪要》、2017年8月2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土建工程监理三标【施工六标】会议纪要》认定的事实及拟实施的赔偿方案,变相否认政府部门行政决定,从而令判决失去事实基础,一审法院存在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形,且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地铁地下施工造成的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本案属于高度危险责任,不以加害人存在过错为必要。而通过鉴定,证明地铁施工与涉案物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构成侵权,且地铁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一)本案侵权的赔偿范围应包括2017年6月6日《关于广州市地铁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协调会议的纪要》第三条:“对于南岗站湘食尚停业期间房屋使用人的补偿问题,会议同意参照地铁十三号线**站受施工影响房屋补偿方案标准进行补偿”。根据上述《会议纪要》,2018年6月7日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与富域公司共同委托广东**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对湘食尚受损房屋的二次装修工程量进行审核及造价估算。根据广东**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装饰装修部分损失为2379049.83元、机电安装部分的损失为1968912.41元、合计4379049.83元,该报告得到各方认可,具有客观性,符合2017年6月6日《关于广州市地铁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协调会议的纪要》,应予以采纳。如地铁公司、华隧公司不能提供《会议纪要》第三条的补偿方案,则应以此为准。但一审法院判决却称该评估机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该评估报告经过三方认可,一审法院背离事实,富域公司一审要求法院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但一审法院未予以采纳,反而在判决中认定《评估报告》不能证实湘食尚餐厅的二次装修损失的真实存在。赔偿的标准应按广东**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的4379049.83元进行赔付。(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湘食尚餐厅原经营者***将其就上述装修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富域公司,并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EMS邮寄送达华隧公司、地铁公司。富域公司以湘食尚餐厅在2016年1月1日前欠付的租金1078853.56元和20万元的对价取得了上述债权。本案债权为财产损害赔偿之债,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可转让之债。原债权人***已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地铁公司及华隧公司,债权转让已对地铁公司、华隧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富域公司有权就装修损害提出请求。 四、关于租金、装修赔偿等是否有重叠的问题。(一)另案主张的湘食尚餐厅承租的121、122、202铺位租金是从2016年1月1日起的,本案中富域公司以湘食尚餐厅在2016年1月1日前欠付的租金1078853.56元和20万元的对价取债权。故没有重叠。(二)本案富域公司主张的是湘食尚餐厅装修赔偿4379049.83元,是根据2017年6月6日《关于广州市地铁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协调会议的纪要》第三条进行赔偿的,是因为地铁施工影响导致湘食尚餐厅完全停业所作出的赔偿,并不是修复赔偿,与另案主张的修缮费用1117229.03元不存在重叠。即使可能存在重叠,因富域公司自行聘请工人和自行购买材料进行修复,花费约30万元,其他可以由新租户装修时一并修复的地方,富域公司则以延长免租期的形式和租金优惠的形式由租户进行装修修复,故难以提供修缮工程的资料及结算资料,法院也可以依法酌情裁决。 五、根据富域公司提交的四份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广东**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是得到各方的认可的,具有客观性,符合2017年6月6日《关于广州市地铁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协调会议的纪要》第三条,应予以采纳,即应按广东**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的4379049.83元进行赔付。而富域公司、地铁公司在庭审中却予以否认上述报告,但庭审中又确认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的地位,存在矛盾冲突,显然是为了拖延赔付时间,这变相导致富域公司的损失继续扩大,故富域公司、地铁公司应承担4379049.83元的赔付责任。但一审法院却故意将两案混为一谈,存在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另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要求地铁公司、华隧公司提供《地铁十三号线受施工影响房屋补偿方案标准》,但地铁公司、华隧公司并没有提供,而一审法院在此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粗暴结案,有失公平公正,偏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综上,恳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支持富域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华隧公司辩称:一、有关富域公司提及的黄埔区相关部门多次召集富域公司、华隧公司、地铁公司等单位开会事宜的定性。在地铁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围蔽影响人流量进而导致富域公司的租赁生意受影响,故富域公司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为协调各方意见,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探讨问题并拟化解矛盾,并未定性定调。因此,实际上政府相关部门召开会议是协调富域公司提出的有关赔偿问题,政府部门本质作为居中的平台,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和谈的机会而已,而并非如富域公司所述,政府部门就认定了地铁施工与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富域公司据此强调的2017年6月6日的会议,华隧公司从未参与,更谈不上确认任何实质性问题;而且富域公司委托的**公司作预算评估,亦从未告知过华隧公司,更未得到华隧公司的认可。另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仅是组织协调单位,其并无权代表地铁公司或者华隧公司对外承认任何法律事实与法律责任。反而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可知,地铁施工是并没有对涉案房屋的主体和地基造成任何影响的,鉴定报告这一结论足以说明一个客观事实就是地铁施工并未对房屋的根本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也恰恰是由于这个客观事实,所以各方在和谈不成后才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综上,富域公司以政府部门召开会议来推定相关部门已经认定地铁施工与房屋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歪曲事实。 二、有关富域公司主张的湘食尚二次装修损失问题。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故富域公司有对其损害结果已确定且已实际支出进行举证的责任。但本案中,富域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出示的**公司预算报告仅为造价咨询材料,所谓的二次装修既未实际发生也更不存在结算的情况。更有甚者,富域公司在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让其不要随便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其却仍私自出租给第三方并现已由第三方装修完毕使用,可见实际上富域公司并未支出任何实际的二次装修款项。故此,富域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中对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 三、有关富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二次装修与另案修缮费用的问题。富域公司不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二次装修的实际支出,而且从另案可知,富域公司在另案中主张了湘食尚裙楼的修缮费用。而湘食尚裙楼的修缮费用实际上与本案富域公司主张的湘食尚二次装修费用是重复重合的,故富域公司的本案主张属重复主张。 四、地铁施工仅仅对裙楼产生极小的影响,且并未对裙楼的基础与主体造成任何负面影响。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可知,裙楼仅是首层处于主体结构边界之外的室内地面出现下沉和墙体错位开裂是与地铁施工影响有关。结合鉴定报告的现场平面投影示意图及附件可知,实际上该栋建筑物受地铁施工影响的部分就仅为很小的一个三角形的部分(经计算室内面积30平方左右)。同时,鉴定机构更在《回复函》中明确地表述“由于鉴定报告确认的受损范围小,修复的标的也不大,关于参与度建议由法院裁决”。由此可知,实际上受地铁施工影响的该部分不单止面积占整体建筑物面积的比例极小(裙楼整体面积为1704.78平方米,受影响面积占整体面积的比例为2%左右),而且修复的范围与标的亦较小。但富域公司现却主张对整个裙楼修缮(或二次装修),明显请求的范围就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的范围有巨大出入。综上,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富域公司的上诉请求。 地铁公司辩称:一、富域公司关于地铁公司应否承责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相互矛盾,按照其上诉理由及适用的债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本案如果判定侵权责任,也应当由从事挖掘活动的经营者即作业单位华隧公司来承责。富域公司一方面在上诉状中列明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富域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主张地铁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在上诉理由第三点陈述“地铁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方面足以说明,针对地铁公司应否承责,富域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是相互矛盾的,故按照富域公司的理由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地铁公司对富域公司的财产损失不承责。 二、就涉案地铁工程而言,地铁公司与华隧公司是承揽关系,地铁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均无过错,故对于华隧公司在施工中造成的富域公司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条规定,地铁公司对富域公司房屋受损没有过错,即便是判决施工方承责,从承揽关系的角度而言,富域公司主张地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富域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跳开《关于请求提供富域尚品居土地相关资料的复函》等四份函件或是会议纪要认定的事实及拟实施的赔偿方案,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缺乏依据的。富域公司提及的四份函件或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无论函件或会议纪要确定的**或补偿方案如何,那仅限于协商阶段,既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就应该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行政机关组织的协调方案,富域公司以协商阶段拟实施的赔偿方案作为案件的事实基础,纯属无理狡辩。 四、一审法院另案判决华隧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富域公司赔偿损失437199.71元,该赔偿额已经是显著高于富域公司涉案物业受损处的局部修缮费用,并不存在富域公司所述过低的情况。(一)富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二次装修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从富域公司提供的涉案物业的租赁协议可知,涉案物业在2009年12月就已出租给第三方作餐饮使用,至2016年1月1日停业时,已经使用了长达六年的时间,即便是租赁前已进行全部装修,但六年的时间本来就已经需要重新装修了。从广东**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黄埔东路××号裙楼受损成因检测鉴定报告》可知,涉案物业首层南侧外墙和局部室内地面下沉区域在地下室边界外,该区域墙体及地面是没有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支承,该区域墙体在南岗站施工前已存在少数损伤,在外界施工扰动下,加剧了该区域的室内地面下沉和墙体裂缝发展。鉴定成因一方面说明了涉案物业本身的基础就是存在缺陷的,这也导致物业即便是正常使用也会比其他物业折旧、损伤的速度更快,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涉案物业在施工前就已存在损伤,如果不是本身存在的损伤和基础缺陷,涉案物业未必会导致加剧地面下层和墙体裂缝发展的结果。故地铁公司认为富域公司是借地铁施工赔偿之名重新对涉案物业进行翻新,否则涉案物业一共就660平方米,仅仅是局部修复如何能产生高达400多万的装修费用呢?本案如果是正常的侵权损失赔偿,那也应该是确定损伤成因后,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再按施工方对损伤形成的参与程度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而不是不加区分涉案物业的地基基础、折旧程度给予全部翻新,这样对于地铁施工单位是显失公平的,并且施工单位并非恶意债权,涉案物业周边的其他物业权属人也从未反映南岗站地铁施工造成其物业损害。一审法院在另案支持的包括涉案物业在内的租金损失,也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首先,富域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2015年至2019年的租金损失1002145元,结论不可采信,即便采信,不能证明富域公司的部分商铺空置是因为地铁施工造成的。近年来,电商兴起导致实体店关闭的比比皆是,如果一审判决公之于众,那所有的地铁施工沿线的商铺权属人一旦出现店铺空置是不是都纷涌来主张赔偿损失呢?地铁工程是民生工程,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施工中难免会给不动产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但施工完成后,亦相应地给相邻不动产带来升值,给不动产权利人生活带来便利,故作为地铁施工沿线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一审法院另案判决华隧公司向富域公司赔偿租金损失既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助长了社会不良之风,二审法院应予纠正。其次,湘食尚餐厅拖欠富域公司的租金与地铁施工是否有关、关联程度有多少,均无法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将湘食尚餐厅拖欠富域公司的租金作为富域公司的租金损失,显然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综上,地富域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地铁公司请求贵院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驳回富域公司针对地铁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富域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地铁公司、华隧公司连带赔偿富域公司4347962.24元;2.地铁公司、华隧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粤房地权证穗字第**房地产权证载明,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号101房—122号房屋以及201、2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富域公司。 2009年12月1日,富域公司(甲方)与广州市湘村发现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富域尚品居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黄埔东路××号的富域·尚品居商业裙楼首层21号铺位(建筑面积为646.41平方米);二层202号铺位(建筑面积约为1043.59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餐饮沐足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建筑面积1690平方米…… 地铁公司与华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华隧公司承包广州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十三号线首期工程(**至象颈岭段)【施工六标】的南岗站、南岗站22号盾构井区间土建工程。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载明,2015年6月,华隧公司作为建设总承包方,对地铁公司作为发包方的广州地铁十三号线南岗站围蔽施工,于2017年2月28日顺利封顶。 富域公司2017年9月12日出具的关于湘食尚停业时间证明载明如下内容:因地铁十三号线工程施工等原因影响,黄埔东路××号湘食尚121/122及二层202号铺房屋西侧及北侧墙身开裂、倾斜严重,不能正常经营。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停业。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南岗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南岗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证明上标注“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公章。 2018年6月7日,富域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共同委托广东**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对湘食尚受损房屋的二次装修工程量进行审核及造价把关等工作。2019年2月25日,广东**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富域尚品居湘食尚饭店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载明,广州市黄埔区湘食尚餐厅的装饰装修部分为2379049.83元,机电安装部分为1968912.41元,共计4347962.24元。 2019年4月23日,案外人广州市黄埔区湘食尚餐厅(甲方)与富域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认甲方尚欠乙方租金10788853.56元,乙方同意免除甲方拖欠乙方的租金债务,作为甲方取得涉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对价…… 广州市黄埔区湘食尚餐厅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广州市黄埔区湘食尚餐厅将对地铁公司、华隧公司的所有债权,转让给富域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湘食尚餐厅表示通过EMS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邮寄予地铁公司、华隧公司。 在富域公司诉地铁公司、华隧公司(2019)粤0112民初12722号案中查明如下事实: 在2013年7月13日的拓致鉴字[2013]139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华隧公司委托广州市拓致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3691、3695、3697号房屋(房屋名称尚品居)进行鉴定,鉴定类别: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等级:完好房,鉴定结论:房屋按现状可继续使用,宜对损伤部位作修缮处理。 2017年12月8日的至业鉴字[2018]0296、穗房鉴字[2018]008626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载明,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富域公司委托广东至业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3691、3695、3697号房屋(房屋名称尚品居)进行鉴定,鉴定类别:房屋完损性鉴定,鉴定等级:一般损坏房,鉴定结论: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登记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678号)评定为“一般损坏房”。 2017年8月21日,富域公司与地铁公司共同委托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于南岗站湘食尚及其他受损房屋的**评估事宜及湘食尚使用人搬迁补偿评估和房屋二次装修补偿进行评估工作,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3691、3695、3697号裙楼修缮工程的预算书载明预算总金额为1117229.03元。 富域公司委托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号101-120、201商铺因地铁十三号线施工导致租金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7月24日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粤证价估[2019]1099号《评估报告书》载明,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至2019年7月),富域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号101-120、201商铺(共计21间)因地铁十三号线施工造成2015年至2019年7月的租金损失的价值评估金额为1002145元。富域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0元。 关于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的地位作用,富域公司认为系按黄埔区政府安排,接受地铁公司的委托来处理涉案工程有关事宜;地铁公司则认为按黄埔区区政府安排为地铁提供施工用地,无监督管理职责;华隧公司则认为为地铁建设组织协调。 再查明,广州市富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名称为广州市富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华隧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区××、××层裙楼房屋受损原因及房屋受损与广州地铁十三号线南岗站围蔽施工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广东**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经鉴定,作出编号GDZH-2021-0641号黄埔东路××号裙楼受损成因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意见:1.根据倾斜测量数据分析和主体结构构件检查,黄埔东路××号裙楼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未发现异常,表明地铁施工对裙楼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未造成明显影响。2.根据施工前后鉴定情况对比,黄埔东路××号裙楼首层处于主体结构边界之外的室内地面出现下沉和该区域墙体出现错位开裂,与十三号线地铁施工影响有关。 自2018年6月14日起,广州市黄埔区相关部门多次召集富域公司、地铁公司、华隧公司等单位协调关于湘食尚房屋受损赔偿等问题,但无果。富域公司认为其房屋因华隧公司的施工遭受损失,地铁公司具有共同利益,应予连带赔偿;地铁公司和华隧公司则表示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富域公司诉请本案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21年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富域公司明确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之诉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华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富域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湘食尚餐厅之间的债权转让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于(2019)粤0112民初12722号案中已对富域公司诉请的广州市黄埔区湘食尚餐厅的租金损失作出相应处理,现富域公司仅依据有关机构的评估要求二次装修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二次装修为必然且已实际产生,富域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广州市富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684元,由广州市富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查明,2016年6月27日的拓致鉴字[2016]049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委托单位华隧公司,房屋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黄埔东路3713、3691、3695、3697号,检查部位整栋,总层数19层,鉴定面积35418㎡,现场检查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构件,房屋出现的损坏主要表现在:(1)少数混凝土板出现的裂缝反应;(2)部分墙体窗洞部位出现的裂缝反应;(3)部分墙体墙中剪力墙与填充墙接合处出现的竖向裂缝;(4)少数砖墙砌体与混凝土构件结合部位出现的分离裂缝;(5)少数砖墙砌体出现渗漏现象,墙体饰面受潮、空鼓、剥落;(6)室外地坪与主体结合处出现的分离裂缝以及室外地坪砌体部位出现裂缝反应。鉴定意见为该房屋未发现因承载能力不足引起上部结构构件的损坏,但房屋出现上述损坏现象,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房屋按现状可继续使用,但应对房屋损坏部位作修缮处理。 2016年7月30日的至业鉴字[2016]1265、穗房鉴字[2016]026316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载明:委托单位富域公司、***、***,房屋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3691、3695、3697号,鉴定部位裙楼部分湘食尚店铺,总层数二层,鉴定面积1704.78㎡。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可见,室内、外地台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及上部围栏结构发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变形、开裂、分离、下陷现象,地台与墙体交接处分离最宽处约60mm,墙体与混凝土构件交界处局部出现较大分离现象,最宽处约40mm,首层南外墙倾斜率超出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西北向首至二层角柱测点倾斜率未超出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未发现由于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导致的开裂、变形等损坏现象,表明地基基础局部有不均匀沉降现象;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未发现有因承载力不足而引起的受力变形、开裂等异常现象;现时房屋的主要破损为部分墙体出现开裂现象,个别裂缝为贯通裂缝;个别墙体饰面有脱落现象;个别墙体有饰面受潮、剥落现象;除首层南墙窗有明显变形,其余门、窗设施基本完好,使用正常。评定该房屋为“一般损坏房”。处理建议:对该房屋南向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对首层南外墙有明显破损的围护构件作拆除处理;房屋使用人做好房屋维护养护工作,定期作房屋安全检查。 2017年1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黄埔区住建局关于地��十三号线涉及尚品居相关问题的复函》(埔住建函[2017]25号)载明“四、关于湘菜馆停业损失问题由于目前没有足够资料证明湘菜馆停业与地铁十三号线施工有关,建议各方继续收集证明资料,如确实是由地铁施工导致的房屋安全问题引发的商铺停业,我局将同贵街道将相关诉求上报区政府。” 2017年6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铁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协调会议的纪要》载明:一、关于南岗站湘食尚及其他受损房屋**问题,会议同意由广州地铁集团按不低于原房屋结构的标准提交**方案,再由广州地铁集团、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方案所需的费用,双方确认**费用后进行货币补偿给业主进行**,费用从征地拆迁前期费中列支。二、关于南岗站湘食尚停业期间房屋所有人的补偿问题,会议同意参照地铁十三号线**站受施工影响房屋补偿方案标准进行租金补偿,补偿时间将房屋**时间一并考虑,并由区住建局、南岗街、广州地铁集团、施工单位及商铺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三、关于南岗站湘食尚停业期间房屋使用人的补偿问题,会议同意参照地铁十三号线**站受施工影响房屋补偿方案标准进行补偿。地铁公司、富域公司参会。 2017年12月8日的至业鉴字[2018]0296、穗房鉴字[2018]008626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载明:房屋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3691、3695、3697号裙楼,总层数二层,鉴定部位裙楼,鉴定面积约3728㎡。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可见,室内、外地台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及上部围栏结构发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变形、开裂、分离、下陷现象,地台与墙体交接处分离最宽处约17mm,墙体与混凝土构件交界处局部出现较大分离现象,最宽处约40mm,但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未发现由于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导致的开裂、变形等损坏现象;经现场垂直度检测,房屋倾斜率未超出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表明该房屋主体地基基础工作正常,仅室内、外回填土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未发现有因承载力不足而引起的受力变形、开裂等异常现象;现时房屋墙体、板底多处有开裂现象,个别位置有渗水、饰面层脱落现象;个别瓷砖有开裂、起拱现象,门窗、水电设施基本完好。评定该房屋为“一般损坏房”。处理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建议房屋使用人做好房屋**养护工作,定期作房屋安全检查等。 2021年10月13日,广东**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GDZH-2021-0641号黄埔东路××号裙楼受损成因检测鉴定报告,载明:检测项目为广州市黄埔区××、××层裙楼区域。结构基本情况检查,经对比第一层南外墙及部分室内地面所处区域的布置在地下室边界外,并不在地下室的主体结构范围内。上部结构构件等情况检查,2020年11月18日现场初步勘察时主要情况为东侧及南侧的室外地面均有不规则开裂及不同程度现象,首层室内地面南侧有东西走向通长开裂及下沉现象,首层南外墙向南倾斜并在墙体接合处出现分离现象,首层南面的内墙出现竖向裂缝及南高北低斜裂纹,二层墙体也出现多条水平、竖向裂纹;2021年5月6日现场检查主要情况为首层、二层已重新进行装饰装修,室外地面也重新铺贴地面砖,原房屋的墙体开裂、倾斜及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下沉、开裂现象因装修施工已不可见,据富域公司现场代表人员反映,2021年春节前承租裙楼的租户已完成裙楼首层、二层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黄埔区政府已将裙楼的室外地面铲除原地面并重新铺贴地面砖;2021年7月21日现场再次检查主要情况为首层及二层、地下室可检查的混凝土承重构件均未发现异常开裂、变形等损,首层南外墙西段有向南倾斜的现象,并且在墙体结合处有分离现象,该墙体在初勘时已发现有倾斜、分离现象,2021年7月21日现场再次检查时,该墙体没有进行拆除重建,仅在外墙重新抹灰并采用角钢固定在地面及混凝土梁上防止继续倾斜,该倾斜暂未继续向南发展。 二审中,本院召集各方当事人现场勘察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3691、3695、3697号裙楼房屋受损现场,湘食尚现为老伙计,已经全部翻新装修,现场未见损坏部位。富域公司明确损坏部分为湘食尚(现为老伙计)后厨部分到餐厅靠墙部分,二楼靠墙部分玻璃窗有下沉,裙楼其他部分损害不多,已经自行修复;**花了30万元,无证据证实;湘食尚店址所在现场于2020年11月19日出租给老伙计,2021年春节前装修完毕。本院要求富域公司提交其与老伙计的租赁合同,富域公司提交***与***2020年11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63668元、免租装修期为90天,与富域公司、广州市湘村发现饮食娱乐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相比,租金大幅提高,而约定的免租期一致,并无延长。 另查明,富域公司在(2019)粤0112民初12722号案诉请修缮费111229.03元,依据的是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3691、3695、3697号裙楼修缮工程的预算书,包括湘食尚餐厅所在的区域。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二审争议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地铁公司、华隧公司是否应赔偿湘食尚受损房屋二次装修工程费用4347962.24元。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华隧公司承包地铁十三号线首期工程的南岗站、南岗站22号盾构井区间土建工程,并实际进行了地下挖掘施工。富域公司作为产权人的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号裙楼,施工前经鉴定为“完好房”,工程封顶后经鉴定为“一般损坏房”,鉴定报告显示房屋出现新损伤,广东**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受损原因鉴定的意见为裙楼首层处于主体结构边界之外的室内地面出现下沉和该区域墙体出现错位开裂,与十三号线地铁施工影响有关。则华隧公司的施工行为确实给富域公司所有的裙楼造成房屋损害,对此,富域公司已另行起诉请求赔偿财产及租金损失,并经另案审查处理。其次,至业鉴字[2018]0296、穗房鉴字[2018]008626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评定房屋为“一般损坏房”,而该鉴报告并未提及裙楼首层湘食尚餐厅装饰装修和机电部分存在损害,处理建议也未要求进行二次装修。虽然华隧公司的地下挖掘活动造成房屋损害,但无论是施工期间还是工程封顶后的房屋鉴定报告,除2016年至业鉴定报告有称个别墙体饰面受潮剥落,均未提及施工造成餐厅装饰装修和机电部分的损害,亦未建议房屋不能使用或需要停业进行二次装修,房屋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均为加固修缮**养护。政府机关复函、政府组织的会议纪要亦未明确需对湘食尚餐厅进行全面二次装修且经华隧公司、地铁公司明确同意。第三,现场经实地勘察,湘食尚餐厅所在场所已经修缮重新装修,广东**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记载“据富域公司现场代表人员反映,2021年春节前承租裙楼的租户已完成裙楼首层、二层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与本案二审期间现场勘察时富域公司的陈述一致,而富域公司称其自行聘请工人和自行购买材料进行修复,花费约30万元,明确无证据证实,其称以延长免租期和租金优惠的形式由租户进行装修修复,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并未体现。综合以上几点,本院认为,虽然华隧公司的施工行为对富域公司裙楼房屋损害造成影响,但另案已经对富域公司诉请的包括湘食尚餐厅所在的黄埔东路××号裙楼的修缮费用进行处理,富域公司本案诉请湘食尚餐厅二次装修工程费用,既不能证实华隧公司的施工行为对湘食尚餐厅装饰装修和机电部分造成损害,确有二次装修的必要,也不能证实其确实对装饰装修和机电部分进行二次装修以及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其仅依据广东**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富域尚品居湘食尚饭店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要求华隧公司、地铁公司赔偿二次装修费用,理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富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84元,由广州市富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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