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恢4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棋梓镇水府村棋盘组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申请执行的申请,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19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1执恢458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