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146号
原告:长沙国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F-9栋11缝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朝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46号先达城市花园综合楼1号楼A栋1**0301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401、1402、1405、1406、1407、1408、1409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长沙国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朝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港湘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国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在(2022)湘0103诉前调确2号案件中确认调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朝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国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国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朝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8元,减半收取2924元,由原告长沙国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