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湘建设有限公司

港湘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3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401、1402、1405、1406、1407、1408、14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柳叶大道3038号(**商会大厦24楼2401-24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分配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另案处置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所得执行款,但提取条件尚未成熟。 2021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1624397.97元。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24397.9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24397.97元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02执3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彪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