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1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棋梓镇水府村棋盘组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5.19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9月3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工程10万元、11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12月31日之前支付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所有余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执1418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 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