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48号之二
原告: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7UTKK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浦,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216号西山汇景苑16栋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9412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3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