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湘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48号之二 原告: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7UTKK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浦,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216号西山汇景苑16栋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9412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3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节能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