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2民初5102号
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长房时代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柳叶大道**(**,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柳叶大道**(**商会大厦****);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3日,港湘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港湘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79元,减半收取9789.5元,由港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池建国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欧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