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湘建设有限公司

港湘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中心东街4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401、1402、1405、1406、1407、1408、1409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36XX53账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36xx53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