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恢1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棋梓镇水府村棋盘组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湘0381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1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2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8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并于2023年2月15日扣划其银行存款54,306元,扣除执行费71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53,591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君鼎水府酒店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2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201,9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3,591元,尚有本金148,30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兢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