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3执43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2499470Q,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春风西路1-A-32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2018)苏048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正当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8)苏048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8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