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执4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2499470Q,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春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岳志泉。
关于***与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4066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