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78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2民初2178号
原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溧阳市昆仑北路73-2-6号。
法定代表人:**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春风西路1-A-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原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