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22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选,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6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龙区。
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光伏科技(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和贸易有限公司、***光伏科技(洛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39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光伏科技(洛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在2019年3月28日以(2019)豫0322民初59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光伏科技(洛阳)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但目前没有取得拍卖参考价,暂无法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9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通过申请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其告知上述情况,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查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备处置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