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炘源晶光伏科技(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衡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兴,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娟,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孟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罗来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蛟,女,该公司监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津茂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高荣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杰,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荣生,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再审申请人炘源晶光伏科技(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炘源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津农商行)、孟津茂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和公司)、高杰、高荣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炘源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炘源晶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1.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担保合同无效。借款人茂和公司系空壳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案涉贷款得以发放,是茂和公司与孟津农商行恶意串通的结果。原审判决认定贷款合同即主合同为有效合同缺乏证据证明。2.案涉借款实则是2015年借款的“以贷还贷”,涉及2015年的贷款问题,但是两审法院对此未予调查。3.案涉借款是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子新能源公司)借用茂和公司的名义进行借款,孟津农商行未就该问题作出解释及抗辩。4.孟津农商行提交至一审法院的《借款展期协议》未加盖贷款人的公章,孟津农商行对此未作出解释,同时孟津农商行对《借款展期协议》中于其不利的条款或单页进行了删减。(二)炘源晶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规定。炘源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一审法院调取证据,但一审法院不予理睬。截至二审判决时,炘源晶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请求依然石沉大海。(三)炘源晶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进行了书面反映,中国银保监会责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洛阳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洛阳银保监分局)调查处理,2019年10月8日该局作出豫洛银保监信复〔2019〕22号《信访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确认孟津农商行在该笔贷款中存在“贷款资料不实、违规办理贷款展期”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孟津农商行对炘源晶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孟津农商行提交意见称,炘源晶公司、***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一)茂和公司本身就是一个贸易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向孟津农商行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孟津农商行履行了表件审查义务,认为其符合贷款条件,炘源晶公司、***提出茂和公司系空壳公司无事实根据。(二)“以贷还贷”是在原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以办理新贷款归还原贷款。茂和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在孟津农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于2016年3月25日用洛阳市企业融资办的还贷周转金800万元和自筹的200万元还清了该笔贷款。案涉借款是茂和公司用洛阳市企业融资办还贷周转金还清贷款后,又向孟津农商行申请的新贷款,并非是“以贷还贷”。(三)炘源晶公司、***提出本案借款是巨子新能源公司借名借款更是没有事实根据,且孟津农商行提交的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由茂和公司申请受托支付,受托支付的部分款项是直接支付给了炘源晶公司,该笔借款与巨子新能源公司毫无关系。(四)炘源晶公司、***提出一审中孟津农商行提供的《借款展期协议》未加盖公章并进行删减的理由,完全不是事实。孟津农商行档案中存档资料真实并不存在缺少公章和进行删减,如果缺少贷款人公章和存在删减也不会被一、二审法院作为有效证据所采用。(五)炘源晶公司、***所谓的“新证据”是洛阳银保监分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首先,再审申请书中称“该意见书中已确认孟津农商行在该笔贷款中存在贷款资料不实”的说法是错误的,该意见书只是说“我分局认为孟津农商行相关人员在该笔贷款业务办理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的问题”及“我分局认为孟津农商行在该笔贷款业务中存在违规展期的问题”。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展期并不能证明孟津农商行与茂和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炘源晶公司、高杰、***、高荣生与孟津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不能证明炘源晶公司、***同孟津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炘源晶公司、***对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该意见书不能推翻一、二审法院的正确判决。其次,该意见书来源不合规,依据《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理》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本案的争议之诉,已经经过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在判决后***向洛阳市银保监分局进行了信访投诉,而银保监分局又违规进行了答复。炘源晶公司、***的新证据于法无依,于规不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驳回炘源晶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炘源晶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洛阳银保监分局出具的豫洛银保监信复〔2019〕22号信访答复意见书及豫洛银保监信复〔2020〕6号信访答复意见书。证明目的:案涉贷款通过银保监机构进行调查,已经查明了部分问题,另外***已经按照银保监机构的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问题未查清之前,孟津农商行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有效,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保证合同有效。2.炘源晶公司章程1份。证明目的:案涉贷款的担保需要炘源晶公司的股东会进行决议,但案涉贷款并未经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无效。
孟津农商行对炘源晶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两份信访答复意见书主要说孟津农商行在该笔贷款业务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和存在违规展期。违规展期是贷款合同、担保协议签订之后的展期,即便展期违规,也不能否定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因此达不到证明目的。2.关于炘源晶公司章程,其不属于新证据,只是公司内部的规定,章程第30条规定下列8种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其中第7种事项是质押合资公司的资产,公司提供担保是信用担保不是质物担保,该公司章程不能证明保证合同无效。
孟津农商行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年3月30日茂和公司与其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孟津农商行与炘源晶公司、***、高杰、高荣生、李正文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茂和公司与炘源晶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茂和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孟津农商行提交的《客户提款申请书》及贷款借据、银行流水凭证。证明目的:茂和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孟津农商行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也是炘源晶公司、***、高杰、高荣生担保并受托支付给了炘源晶公司。2.股东会决议1份。证明目的:炘源晶公司在2017年3月22日也就是第一次展期时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当时参加的股东有***和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
炘源晶公司、***对孟津农商行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字盖章是真实的,认可1000万元打入炘源晶公司账户,但认为该转账仅系茂和公司通过炘源晶公司账户进行过账行为,该款于当日转给了茂和公司。2.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全体股东签字,该股东会决议只有***一个人签字。
再审查明事实:茂和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与孟津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电池组件,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6日。炘源晶公司、***、高杰、高荣生、李正文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孟津农商行根据茂和公司的客户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于2015年4月1日将1000万元支付给了炘源晶公司。2016年3月25日,该笔贷款已还清。
炘源晶公司股东有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李正文。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占70%股权,李正文占30%股权。***系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该公司51%股权。
2017年3月22日,案涉借款第一次展期时,炘源晶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为茂和公司的案涉1000万元贷款展期12个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出借人孟津农商行、借款人茂和公司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借款合同有效。债权人孟津农商行、保证人炘源晶公司、***等均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茂和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依法成立,并且与炘源晶公司有经济往来,无法认定茂和公司是空壳公司。炘源晶公司、***再审申请称茂和公司是空壳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担保合同无效,该理由不成立。
关于案涉贷款是否存在“以贷还贷”的问题。2015年3月30日,茂和公司从孟津农商行贷款1000万元,炘源晶公司、***等人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该笔贷款受托支付给了炘源晶公司,2016年3月25日茂和公司申请用洛阳市企业融资办的还贷周转金800万元和自筹的200万元还清了该笔贷款。2016年3月26日,茂和公司又向孟津农商行申请了案涉贷款1000万元,其中的800万元受托支付给了洛阳市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办公室,200万元受托支付给了炘源晶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茂和公司2015年的1000万元贷款和2016年的1000万元贷款,炘源晶公司、***均是保证人,因此,即使2016年的贷款存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炘源晶公司、***也不能因此免除担保责任。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系巨子新能源公司借用茂和公司名义贷款的问题。本案借款合同上借款人是茂和公司,案涉1000万元中的800万元受托支付给了洛阳市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另外200万元受托支付给了炘源晶公司,现无证据证明案涉1000万元款项与巨子新能源公司有关。
关于编号为孟桂农商展字2017第001号借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001号展期协议)及孟桂农商展字第003号借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003号展期协议)的效力问题。经查一审卷宗材料,孟津农商行提交的001号展期协议(21页—25页)存在缺少第24页问题、003号展期协议(21页--26页)存在第22页至23页内容不连贯,贷款人孟津农商行没有盖章,只有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001号展期协议,尽管存在缺页问题,但再审询问时,孟津农商行提交了一份完整的001号展期协议原件。展期协议结尾处有借款人茂和公司、贷款人孟津农商行、担保人炘源晶公司、***、高杰、高荣生、李正文盖章签字捺手印,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关于003号展期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第1项约定“展期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借款人必须将利息结清到展期当日”,根据洛阳银保监分局的答复意见书可知,茂和公司在办理003号展期协议时,存在欠付利息的情形,故003号展期协议未生效。
关于炘源晶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一审中,炘源晶公司、***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是孟津农商行与其他被告恶意串通,骗取其签订,向法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到孟津农商行调取与案涉借款相关的全部贷款资料。因孟津农商行已向法院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借据、委托支付申请书、转账凭证等主要贷款材料,充分证明了本案贷款的基本事实。因此,炘源晶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规定情形。
关于洛阳银保监分局的两份信访答复意见书和公司章程能否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洛阳银保监分局的两份信访答复意见书只是确认孟津农商行在该笔贷款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办理第二次展期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效力。另,炘源晶公司有法人股东洛阳畅元置业有限公司(占股70%)、自然人股东李正文(占股30%)。而洛阳畅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洛阳畅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51%。虽然案涉贷款孟津农商行没有向法院出具炘源晶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但《最高额保证合同》有炘源晶公司印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有***、李正文个人作为担保人签字。而且在2017年的第一次展期协议中,炘源晶公司向孟津农商行提交了占股70%的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盖章、***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同意炘源晶公司为茂和公司的案涉借款申请展期,足以说明炘源晶公司具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洛阳银保监分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及炘源晶公司的公司章程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综上,炘源晶公司、***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和001号展期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决炘源晶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炘源晶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炘源晶光伏科技(洛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 靖
审判员 来 敬
审判员 陈国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