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8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新县委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60747445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德沟村青龙山二号隧道出口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被告:贵州鑫元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德沟村青龙山二号隧道出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56322545R。
法定代表人:翟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鑫元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金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