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红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442号
申请人:浙江红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塘濮路455号1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CXJFA07。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
被申请人: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新县委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670747445U。
法定代表人:李昱。
被申请人:禹州利华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夏都办事处禹王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3XBUA917。
法定代表人:邢红敏。
被申请人:河南林桂亿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2号楼3单元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7WA3793。
法定代表人:鲍启生。
被申请人: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4-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291716。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被申请人: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DG5BL1J。
法定代表人:李宝巨。
被申请人: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西呈各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D16NH6K。
法定代表人:孙文通。
被申请人:滨州市玺淼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工业园区东首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T1K6R8A。
法定代表人:于照平。
被申请人:郑州联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2号楼10层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A9FL7K。
法定代表人:崔雪连。
被申请人:盐城市铭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FY4B94。
法定代表人:郑洪文。
申请人浙江红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利华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桂亿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玺淼经贸有限公司、郑州联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铭强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红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利华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桂亿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玺淼经贸有限公司、郑州联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铭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384.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红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利华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桂亿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玺淼经贸有限公司、郑州联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铭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384.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