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信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丰信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6民初396号
原告:河北丰信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金盘,局长。
原告河北丰信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丰信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丰信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0元,由原告河北丰信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