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82民初1457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辽市农业农村局,地址:**省双辽市郑兴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永吉县拉溪街9-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双辽市农业农村局、**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双辽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36.914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所得工程管理费7.382798万元依法追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7日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9年双辽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1标段》施工建设项目,被告双辽市农业农村局是发包方。2020年6月11日,原告通过**联系**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承包了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工程,2020年6月12日,原告按照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通过相关人员向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再向双辽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账户转交了36.914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因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转包,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造成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给原告的施工合同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原告曾经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二被告始终不予理睬。另外由于**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并未在实际工程施工建设中到岗履职,应视为骗取中标,所以该被告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留的2%管理费即7.382798万元为非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现在原告只有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也未提供与被告**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2019年双辽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1标段》施工建设项目原告系实际施工人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