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915号
原告王伟,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铜川市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尹海朋、康圆,(实习),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江。
第三人田苗苗,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第三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宗平。
原告王伟与被告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苗苗、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333元。
审 判 员 贺 瑞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