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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与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915号

原告王伟,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铜川市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尹海朋、康圆,(实习),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江。

第三人田苗苗,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第三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宗平。

原告王伟与被告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苗苗、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333元。



审 判 员 贺 瑞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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