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71民初1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 法定代表人:万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风控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铁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东路5号。 主要负责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指挥部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公司律师。 第三人: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1号楼1-4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中国铁路***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中***指挥部)、中国铁路***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齐集团公司)及第三人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号集团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指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齐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通号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淑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二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联合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欠付工程款69291100元;2.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30156.47元(以6929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返还保证金14000000元;4.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571822.23元(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5.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赔偿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损失8511100元;6.判令通号集团公司、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对上述的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中***指挥部系中铁***齐集团公司下设分公司。2017年10月,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铁路建设施工合同》,将“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发包给通号集团公司。其后,通号集团公司又将该项目中的房建工程分包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2018年4月20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承包施工***项目铁路沿线站点房建工程,施工方式为现浇式,工程总价款暂定为270000000元。工程施工期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单方将施工方式由现浇式改变为装配式,西安建工联合体按照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要求配合施工。2019年8月20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应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要求向其交纳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0元。现该工程已于2019年9月竣工移交,并于9月30日试运行。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共支付工程款57753900元,尚欠69291100元未予支付,另有保证金1400万元未予以退还,材料款1982741.18元未予支付。因工程存在转包,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同时,因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不断进行设计变更、调整施工工法、缩减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导致西安建工联合体前期大量施工投入浪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11100元,故提起本案诉讼。2023年1月5日,西安建工联合体提交书面申请将被告通号集团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欠付工程款69291100元;3.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30156.47元(以6929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返还保证金14000000元;5.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571822.23元(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6.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赔偿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损失7246889.9元;7.判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材料款1982741.18元及利息80771.92元(以1982741.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8.判令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对上述的第2、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9.本案诉讼费、***定费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承担。2023年2月3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因施工现场移交物资材料损失费用和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模具损失费用争议较大,且该部分暂未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不利于本案裁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中的第6、7项。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系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未涉及铁路工程的主体施工部分,西安建工联合体依法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实际施工内容仅占铁路工程附属房建施工的一小部分,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且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实际施工中收回大部分本应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转由自己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仅施工部分工程,其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西安建工联合体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多项严重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案涉《工程承包合同》自《关于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函》送达西安建工联合体时已依法解除,西安建工联合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已完工程量的80%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三、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工程承包合同》《关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式建筑施工有关问题纪要》约定案涉工程的计价标准、计价方式,工程价款应当按约定予以结算。四、2019年7月2日的《关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式建筑施工有关问题纪要》第二条已经具备新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论双方后续是否签订书面协议,都不影响该会议纪要依法具备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五、涉案工程为铁路工程的附属工程,应适用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评估工程价款。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并未欠付工程款,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请求权的事实基础。七、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保证金符合返还时间条件,在西安建工联合体有多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其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共同辩称,中***指挥部将工程承包给通号集团公司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我方没有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应是通号集团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西安建工联合体将我方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按合同约定,我方不拖欠工程款,不应承担责任。 通号集团公司述称,我公司仅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只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西安建工联合体起诉我公司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从业主处承揽的工程分为弱信号、弱电项目和房建几个基本部分,房建工程并非铁路工程的主体工程,我公司将其分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我公司已超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况。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本金(暂定)为14262200元;2.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31050000元;3.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农民工上访讨薪违约金暂计1000000元;4.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信用评价受损违约金1080000元;5.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质量维修损失赔偿金暂定2614871元;6.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因未开具发票的税金损失赔偿金2631900元;7.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未提供施工备案资料的损失赔偿金331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通号集团公司中标***项目,并与中***指挥部签订《铁路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金额暂计745000000元。其后,通号集团公司将该项目中的房建工程分包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2018年4月20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房建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程造价暂计270000000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8000000元,施工方式为装配式施工,工程结算价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且发包人与通号集团公司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综合单价(因发包人对房建工程建筑体系的变更引起的施工承包合同综合单价的变更,按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执行)乘以西安建工联合体已完工验收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所签认的工程量结算。还约定,因西安建工联合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工程款。合同还就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西安建工联合体自2017年10月装配式施工以来,施工组织能力严重不足,施工管理极其混乱,对施工的人、材、机组织和投入严重不足,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约行为。基于此,业主于2019年4月将***项目**工区和恰***工区变更为现浇式建筑(两个站房尚未进行装配式施工),并交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剩余的装配式建筑仍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2019年4月以来,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多次催促,西安建工联合体依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站点务工人员派驻严重不足甚至部分站点处于无人管理、无人施工的状态,装配式预制件生产产能不足,预制件质量问题频发,大额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频繁上访讨薪,拖欠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导致设备供应商阻工闹事,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进度缓慢,工期严重滞后,部分站点甚至处于无人监管的停工或半停工状态,再次错过了施工的黄金季节等严重违约行为。2019年8月14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发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未完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合同解除前后,双方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综合单价、工期时间、工程变更工程界面、违约责任、工作交接安排等内容签订了一系列会议纪要。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根据其实际施工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出西安建工联合体实际完工工程造价为52350000元。西安建工联合体的违约行为造成整个承包项目巨额亏损,故提起反诉。2023年1月5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因工程造价鉴定开展、相关施工证据变化等原因,变更其反诉请求为:1.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本金26222354元,并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自2020年1月1日起以返还超额支付工程款本金26222354元为基数按国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2.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31050000元;3.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农民工上访讨薪违约金1000000元;4.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因被反诉人原因导致反诉人信用评价受损违约金1080000元;5.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开具物资发票2631900元或支付未能开具发票的税金损失赔偿金2631900元;6.判令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未提供施工备案资料的损失赔偿金331800元。2023年4月4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因***定开展、相关施工证据变化等原因撤回其反诉请求中的第2、3、4、6项。2023年6月26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反诉请求中的第5项。 西安建工联合体辩称,一、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欠付大额工程款,其主张超额付款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直接向下游单位支付部分工程款,应由收款单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且该部分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西安建工联合体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工程承包合同》《铁路建设施工合同》《关于***铁路通车的新闻报道》《工程量计算书》《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情况》《关于确认***房建施工工作面事宜》《工程竣工预结算书》《***项目实收资金汇总表》及付款凭证。证明:案涉项目S4标段由中***指挥部发包至通号集团公司,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将案涉项目S4标段中的房建工程转包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通号集团公司为案涉工程名义施工承包人,西安建工联合体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中铁***齐集团公司、中***指挥部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对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铁路**至准东站已通车,根据合同约定及西安建工联合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127045000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仅支付57753900元,尚欠工程款69291100元未付。 第二组证据:交通银行《回单》。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0元,现***铁路**至准东段已竣工验收并通车,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退还上述保证金。 第三组证据: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传票、***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4969号民事判决、***人民法院(2021)新4322执保643号执行裁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关于“***铁路房建工程”联系函3份。证明:案涉工程六类小房子由西安建工联合体组织劳务、机械进行施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后期庭审中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案涉工程六类小房子所涉已完工程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并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付工程款。 第四组证据:《关于新建***铁路房屋装配式建筑变更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关于***铁路沿线房屋装配式建筑的新闻报道4篇,2019年11月15日、11月18日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工艺由现浇式变更为装配式,案涉工程价款应按装配式建筑计量、计价方法和原则予以核算,***铁路项目于2019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 第五组证据: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传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佳盛利达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利达公司)仅代付工程款300000元、未向新疆绿远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远玛尔公司)代付工程款。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组证据:对《工程承包合同》《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合同对工程量如何计量以及工程价款如何取费有明确的约定,西安建工联合体未就其施工工程量举证证明,通车就应当付款没有合同约定。对《关于***铁路通车的新闻报道》《工程量计算书》《关于确认***房建施工工作面事宜》《工程竣工预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实收资金汇总表》及付款凭证认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已付款金额为69155688.37元,该57753900元仅为部分已付款, 第二组证据:对交通银行《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认可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0元及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但通车不代表要退还上述保证金。200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返还时间为准,目前不具备返还条件。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应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结算完成后才予以退还,目前亦不具备退还条件。 第三组证据:对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判决、执行裁定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核实,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判决的诉讼主体为*****机械服务队和新疆华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建工联合体无权据此主张该设备租赁的工程款。该裁判文书未认定实际履行所产生的租赁结算费用为六类小房子的基础开挖回填、钢结构吊装、车辆运输等机械租赁费、劳务费,不能够证明租赁费的产生与六类小房子有关。《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不能证明租赁费的产生与六类小房子有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联系函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单方制作,且与事实不符,对联系函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西安建工联合体称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提异议严重背离事实。依据2019年7月2日的会议纪要,双方约定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所涉六类小房子仅有**至喀谷区间的31个,后因其工期严重滞后,双方于2019年9月5日达成新的会议纪要,确认全线所有六类小房子均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的本组证据不足以推翻双方此前书面确认的各自实际施工范围,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六类小房子已完工程均由其施工。 第四组证据:对《关于新建***铁路房屋装配式建筑变更设计审查会议纪要》、2019年11月15日和11月18日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会议纪要确认了喀谷站车站食堂、维修车库、维修材料棚、***油间没有实际施工,侧面证明了2021年9月现场勘察笔录所认可的车站***4个基础已施工外,其他三个房子的基础并未在2017年施工。铁路建设工程的主体是铁路线路,站房建设只是其中的一环,铁路线路是否通车与站房建设是否竣工验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评估报告已明确小房子总计61个验收合格,其他房屋在2019年11月18日验收报告时还没有完工,与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实际施工90多个小房子的事实严重不符。关于***铁路沿线房屋装配式建筑的新闻报道4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新闻明确陈述了线路部分进入开通倒计时,按计划将于年底“通车”,并非涉案房建工程竣工验收。房建工程属于正在施工抢工期阶段,并非西安建工联合体所述的12月30日竣工。国资委新闻发布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侧面证实了西安建工联合体在2018年4月20日签定《工程承包合同》之前就已经清楚部分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式由现浇式变更装配式的事实。西安建工联合体基于上述事实,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对房建工程建筑体系的变更引起的施工承包合同综合单价的变更,按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执行,即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单价按照业主与通号集团公司所签署认可的I类现浇和II类装配式所确定的预算单价进行计价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反地,如按照西安建工联合体所主张的“应以现行装配式建筑计量、计价方法和原则予以核算工程造价”明显违反双方合同合意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组证据:对起诉状、传票、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核实,关联性及证明的问题不认可。佳盛利达公司没有诉请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佳盛利达公司已上诉,目前尚未终审判决。(2021)陕0113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涉及的477673.60元材料费系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新疆广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恒业公司)采购的电热膜及电热棒,因未付款,绿远玛尔公司拒绝后续供货,为保障站房工期,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绿远玛尔另行采购电热膜,且该电热膜工程量不在绿远玛尔公司对广泰恒业公司、西安建工联合体供货安装的477663.60元电热膜、电热棒中,两笔款项为独立不同的款项,没有重复计算。 中铁***齐集团公司、中***指挥部共同发表质证意见,对《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我方与西安建工联合体无合同关系,其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其他证据与我方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通号集团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工程承包合同》《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案涉房建工程项目仅是铁路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部分工程,也不是工程的主体部分,其可以分包施工,通号集团公司是工程总承包人,不应承担工程发包人的责任。其他证据与通号集团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站 第一组证据: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2019年4月10日签署的《关于推进***项目房建工程顺利实施的会议纪要》,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内蒙古鑫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公司)签订的《旋挖钻孔桩工程施工合同》,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鑫腾公司签认的《鑫腾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签认的《混凝土定期汇总确认单》《对账单》《送货单》、付款凭证及发票,**站风雨棚13根桩基《工程报验申请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证记录》《试验报告》等监理检验批验收资料一组。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2019年4月10日签署会议纪要,双方同意,**站后续工程自2019年4月10日交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站风雨棚剩余13根桩基仍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完成后立即退场。因西安建工联合体对风雨棚剩余13根桩基未施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站13根风雨棚桩基混凝土,并于2019年5月将**站客运站房风雨棚13根桩基分包给鑫腾公司实际施工,同时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完成13根风雨棚桩基的现场检验,故**站客运站房风雨棚13根桩基工程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站风雨棚桩基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第二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8月《天津国宇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2019年4月10日**站退场后,没有完成剩余的桩基破桩头工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将**站共计84根破桩头工程分包给天津国宇公司施工,并按每根单价800元市场价实际结算付款,故**站84根破桩头应按每根单价不低于800元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桩基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第三组证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认可的《货场办公桩基工程量及价格》,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鑫腾公司签订的《旋挖钻孔桩工程施工合同》,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鑫腾公司签认的《鑫腾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将**站桩基工程分包给鑫腾公司实际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予以确认,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支出的工程款191827.36元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货场办公房桩基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第四组证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的《物资采购申请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北屯昌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德公司)签订的《门窗买卖合同》、送货明细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的《物资采购申请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新疆环能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公司)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板材使用统计表》、项目部《对账单》及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员工***等人签字确认的对应出库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经西安建工联合体申请,***公司采购货场办公门窗、向环能公司采购货场办公条形板,并完成相应结算付款,故货场办公房的所有门窗、条形板应从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门窗、条形板工程量中相应扣减。 第五组证据:2021年9月11日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物流仓库钢结构厂房及其周围硬化地坪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固40厘米及物流仓库(即预制场)的拆除及加固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故该两项工程不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量。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预制构件模具,预制场拆除的钢结构和设备及预制场龙门吊设备等因西安建工联合体与第三方纠纷,已被法院查封、无法使用的事实,故该部分工程款应予以扣减。 二、喀谷站 第一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山丹县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喀谷站***、综合设备间、信号楼、维修工区《工程报验申请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监理检验批验收资料一组,计价资料、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喀谷站***一层、二层灯具安装、插座安装,***一层、二层卫生间吊顶安装、器具安装、陶瓷地砖铺设,维修工区一层灯具安装、插座安装、卫生间吊顶安装、器具安装、陶瓷地砖铺设,信号楼一层卫生间器具安装,综合设备间一层室内乳胶漆等剩余装修工程均系西安建工联合体2019年退场时未完工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将该部分未完装修工程通过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晶鑫公司施工,并完成上述装修工程的现场检验,故该部分工程价款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喀谷站装修价款中予以扣减。 第二组证据:1.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的《物资采购申请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环能公司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板材使用统计表》《对账单》及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员工***、苏睿祥等人签字确认的对应出库单、付款凭证及发票;2.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昌德公司签订的《门窗买卖合同》、送货明细单、付款凭证及发票;3.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的《物资采购申请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签订的《护栏及刀刺笼买卖合同》《工程结算单》《对账明细单》、付款凭证及发票;4.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齐睿德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德公司)签订的《无人值守站点大字买卖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喀谷站《大字安装签收确认单》《对账单》、付款凭证及发票;5.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的《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新疆伟泰丰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签订的《护栏买卖合同》《对账单》《送货明细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经西安建工联合体申请,***公司采购货场办公门窗、向环能公司采购货场办公条形板、向**广告公司采购防护窗网、楼梯栏杆等、向睿德公司采购大字、***公司采购铁艺大门,故上述采购物资价款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第三组证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的《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一份,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齐港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公司)签订的《物资材料买卖合同》《交货委托函》《对账单》《砂石料出库单》一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19年9月27日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采购喀谷站水稳,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此支出133000元,故该水稳材料款133000元应从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喀谷站室外硬化地面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第四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夏县思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泉公司)签订的《防静电地板等买卖合同》《对账单》《到货清单》《销货单》、付款凭证及对应发票。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思泉公司采购的地板均用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喀谷站,故该部分物资采购款应从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三、阔镇站 《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双方在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前于2019年9月16日对阔镇站进行了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前未对阔镇站女儿墙及桩基工程中的破桩头进行施工,该部分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后分包给**公司施工,故该部分工程款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四、喀拉通克站 第一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湖南工长添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长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工程报验申请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等监理检验批验收资料一组。证明:喀拉通克站给排水工程在西安建工联合体2019年退场时未完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通过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工长公司施工,并完成现场检验,故喀拉通克站给排水工程,包括站场内给水管100米、站场外排水管1200米施工工程量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喀拉通客站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第二组证据:《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环能公司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对账单》《出库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签字确认截至2019年9月15日,喀拉通克站信号楼的条板墙(非预制)安装完成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范围,故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信号楼预制条形板应从其预制构件工程量中予以扣减。综合设备间条板墙施工材料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环能公司处采购,故喀拉通克站综合设备间的条形板工程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预制条形板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第三组证据: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昌德公司签订的《门窗买卖合同》、送货明细单、付款凭证及发票。2.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护栏及刀刺笼买卖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员工田军亮签字确认的喀拉通克站防护设施《工程结算单》《对账明细单》、付款凭证及发票。3.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的《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伟泰公司签订的《护栏买卖合同》《对账单》《送货明细单》、付款凭证及发票。4.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睿德公司签订的《无人值守站点大字买卖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喀拉通克站《大字安装签收确认单》《对账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经西安建工联合体申请,***公司采购货场办公门窗、向**广告公司采购防护窗网、楼梯栏杆等、***公司采购铁艺大门、向睿德公司采购大字,故上述物资采购款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第四组证据:***齐站【2018】(改字)***-05号的整改通知单、S4标-14、AFZ-2018-8、AFZ-2018-10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齐站【2018】(通知)***-06号、***齐站【2018】(通知)***-08号内部监督通知书。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喀拉通克站2018年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西安建工联合体提供的预制构件材质、制造不合格,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等,故该部分拆除工程的价款不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价款中。 第五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新疆**开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配电箱买卖合同》《货物明细单》、**公司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付款凭证及对应发票。证明:由于西安建工联合体负责的喀拉通克站后期电力工程中安装的配电箱有7个与设计要求的型号不符,配电箱交付不合格,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另行采购安装,故该7个配电箱的款项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五、喀腊塑克站 第一组证据:《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新疆三通劳务有限公司***齐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三通劳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1)》《三通劳务公司分包对下计量》《现场收方确认单》及其附件、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因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构件产能不足、工期紧张等原因,经业主同意,喀腊塑克站女儿墙施工工艺由装配式改为现浇式,该部分工程并非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预制女儿墙。喀腊塑克站信号楼、综合设备间女儿墙工程系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后的2020年5月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三通劳务公司施工并完成结算付款,故喀腊塑克站现浇式女儿墙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女儿墙预制构件的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第二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长治市盈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瑞公司)签订的《物资运输合同》《预制构件出厂发货明细单》《对账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喀腊塑克站所有预制构件从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厂运送至喀腊塑克站工地的运输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盈瑞公司运输并完成结算付款,故喀拉塑克站所有预制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量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该站预制构件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六、**站 《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新疆***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8月至9月《**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公司出具的《***》。证明:**站所有土方工程、主体土建工程、女儿墙工程已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添公司施工并完成结算付款,故**站所有土方、主体土建工程量、现浇式女儿墙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对应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七、**站 第一组证据:《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8月至9月《**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公司出具的《***》。证明:**站所有土方工程、主体土建工程、女儿墙工程已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公司施工并完成结算付款,故**站所有土方、主体土建工程量、现浇式女儿墙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对应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第二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盈瑞公司签订的《物资运输合同》、2019年《预制构件出厂发货明细单》及项目部《对账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站所有预制构件从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厂运送至喀**站工地的运输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盈瑞公司运输并完成结算付款,故**站所有预制构件运输工程量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该站预制构件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八、***站 第一组证据:《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领航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9月至10月《领航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双方在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前于2019年9月3日对***站进行了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前还未对***站女儿墙进行实际施工。因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构件产能不足、工期紧张等原因,经业主同意,***站女儿墙改为现浇,并非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预制女儿墙,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前也未完成桩基工程中的破桩头的施工内容,***站女儿墙的现浇及18根破桩头工程系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后的2020年5月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领航公司施工,并按市场价每根1000元标准实际结算并完成付款,故***站现浇式女儿墙应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工程量,并从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女儿墙预制构件的工程量中相应扣除。***站18根桩基破桩头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完成,应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工程量,并按照单价每根不低于1000元标准在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站桩基工程造价中予以相应扣除。 第二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盈瑞公司签订的《物资运输合同》、2019年《预制构件出厂发货明细单》及项目部《对账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站所有预制构件从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厂运送至喀**站工地的运输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盈瑞公司运输并完成结算付款。故,***站所有预制构件运输和安装工程量应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工程量,并在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该站预制构件工程量中相应扣减。 九、喀木斯特站 《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思创天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思创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吉木萨尔县晶海志成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海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混凝土确认函》、发货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前未对喀木斯特站女儿墙进行实际施工、室外场区土方工程存在争议,女儿墙及室外场区土方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思创公司实际施工,女儿墙混凝土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晶海公司处采购,故喀木斯特站女儿墙及室外场区土方工程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十、五彩城站 《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领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领航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完成综合设备间现浇女儿墙钢筋绑扎75%,信号楼、综合设备间女儿墙工程系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后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分包给三通劳务公司施工,故五彩城站现浇式女儿墙工程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女儿墙预制构件的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十一、全线基站(小房子) 第一组证据:2019年7月2日的《关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建筑施工有关问题纪要》、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领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领航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山丹县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山丹县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对下计量》、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会议纪要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区间小房子施工范围内仅有**至喀谷区间基站、拉远机房、红外探测机房单体房屋施工,阔镇至**区间基站、拉远机房、红外探测机房单体房屋施工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负责。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内有31个小房子,其中12个小房子,包括2个区间基站、6个拉远单元机房、3个红外探测机房土方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领航公司施工,故该部分工程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相应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第二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齐市顺达威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加工合同》《对账单》《发货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全线97个小房子的钢结构材料(含钢材价及钢结构加工)均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采购,并支付相应货款,故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9个机房的钢结构材料及现场安装不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 第三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阜康市路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物流公司)签订的《物资运输合同》《对账单》《预制件运输结算表》及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预制厂负责人、监理签字确认的预制构件厂提货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全线97个小房子的所有预制构件从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厂运送至各施工现场的运输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路通物流公司运输并完成结算付款,故全线97个小房子所有预制构件运输和安装不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构件的工程量。 十二、喀拉哲腊站 《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环能公司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板材使用统计表》《对账单》及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出库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形象进度仅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完成喀拉哲腊站两个房子的条板墙安装,但西安建工联合体安装条板墙所用到的条形板材料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环能公司采购,且已完成结算付款,故条形板材料工程应自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喀拉哲腊站工程量中予以扣减。 十三、案涉工程电热膜的采购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廊坊暖冬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电热科技公司)签订的《电热膜买卖合同》《对账单》《工程量确认单》及付款凭证;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绿远玛尔公司签订的《电热膜买卖合同》,西安院建工联合体出具的《支付申请书》,喀拉通克、喀谷站《施工确认单》《对账单》及付款凭证。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廊坊电热科技公司采购的221.93平米和424.49平米电热膜用于西安院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喀拉通克站和**站货场办公房,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绿远玛尔公司采购的169.82平米和81.25平米的电热膜用于西安院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喀谷站和喀拉通克站,故喀拉通克站电热膜工程量303.18平米、**站货场办公房电热膜工程量424.49平米及喀谷站169.82平米电热膜工程量应从西安院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暖通工程中予以扣减。 西安建工联合体认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量反驳证据均为其与案外人签订协议或发生的业务往来资料,对证据的整体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各站点工程量反驳证据的具体质证意见如下: 一、**站 第一组证据:**站风雨棚13根桩基工程并非全部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其中10根桩基的成孔、下钢筋笼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成,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完成的仅为10根桩基的水泥灌注及剩余3根桩基施工。第二组证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站84根破桩头工程单价为800元过高,该破桩头工程单价应采用新疆地区现行定额537.42元/m3予以认定。第三组证据:货场办公桩基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予以认可,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并予计价。第四组证据:货场办公门窗、条形板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予以认可,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并予计价。 二、喀谷站 第一组证据:***、综合设备间、信号楼、维修工区的扫尾装修工程内所涉灯具、插座、器具均由西安建工联合体采购,后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安装,乳胶漆和陶瓷地砖由西安建工联合体采购并按图施工、安装完毕,该部分工程量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并予计价。 第二组证据:喀谷站条形板工程、门窗、护栏(防护窗、防撞护栏、楼梯扶手、汽车坡道、楼梯栏杆等)、大字、车展大门:该部分工程已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亦认可该部分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该部分已完工程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并予以计价。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称其***公司、**公司、环能公司、睿德公司、伟泰公司代付款项不予认可。 第三、四组证据:证据均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案外人签署的文件,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代付,但无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支付申请及签字认可的金额,对其不予认可。 三、阔镇站 女儿墙由预制构件变更为现浇的原因不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西安建工联合体仅是施工方,发包方的设计变更与西安建工联合体无关,但该组证据中《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恰恰佐证了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因女儿墙由预制构件变更为现浇造成西安建工联合体女儿墙模具损失的事实,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向西安建工联合体赔偿该部分损失。阔镇站18根破桩头工程,西安建工联合体对此并未计量、计价,该部分工程款亦不包含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诉请金额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扣减该部分工程量无依据。 四、喀拉通克站 第一组证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已于2018年将站场内给水管100米和站场外排水管1200米工程按图施工完毕并通水,该部分工程量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并予计价。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及施工材料证据,该协议签署于2020年5月29日,在西安建工联合体完工退场案涉项目已整体完工并正式通车之后,且西安建工联合体室外排水管铺设施工中并未使用PE90管,故该部分施工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存疑;此外,即使该业务实际发生,亦与西安建工联合体此前实际施工的计量计价无关,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扣减西安建工联合体该部分实际已完工程量无任何依据。 第二组证据:喀拉通克站《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明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是信号楼条形板工程,西安建工联合体对信号楼部分条形板工程并未计量、计价,也未包含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诉请金额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扣减喀拉通克站的条形板工程量无事实依据。此外,该份形象进度单所明确的仅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除此之外喀拉通克站其余工程(包括综合设备间的条形板工程)均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并予以计价。 第三组证据:喀拉通克站门窗、扶手等防护设施、车站大门、大字等工程已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亦认可该部分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已完工程量并予以计价。关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称其***公司、**公司、伟泰公司、睿德公司代付事实、代付金额均不予认可。 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无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收证明,且内部监督通知书无签章,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也未有责令拆除整改的内容。 第五组证据: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配电箱已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 五、喀腊塑克站 第一组证据:女儿墙由预制构件变更为现浇的原因不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西安建工联合体仅是施工方,发包方的设计变更与西安建工联合体无关,但该组证据中《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证据恰恰佐证了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因女儿墙由预制构件变更为现浇造成西安建工联合体女儿墙模具损失的事实,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向西安建工联合体赔偿该部分损失。 第二组证据:喀腊塑克站所有该预制构件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制作、运输,西安建工联合体已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代付证据中认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盈瑞公司运输预制构件的代付费用220000元,该部分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工程量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不应在此重复抵扣。 六、**站 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19年4月15日与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其进行**站的土方和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4月将按图施工完毕的工程移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该部分已完工程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并予计价。西安建工联合体对**站现浇女儿墙工程并未计量、计价,也未包含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诉请金额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扣减**站现浇女儿墙工程量无依据。 七、**站 第一组证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对**站土方、土体土建工程、现浇女儿墙工程并未计量、计价,也未包含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诉请金额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扣减该部分工程量无依据。 第二组证据:**站所有该预制构件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制作、运输,西安建工联合体已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代付证据中认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盈瑞公司运输预制构件的代付费用220000元,该部分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工程量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不应在此重复抵扣。 八、***站 第一组证据:女儿墙由预制构件变更为现浇的原因不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西安建工联合体仅是施工方,发包方的设计变更与西安建工联合体无关,但该组证据中《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证据恰恰佐证了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因女儿墙由预制构件变更为现浇造成西安建工联合体女儿墙模具损失的事实,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向西安建工联合体赔偿该部分损失。西安建工联合体对***站破桩头工程并未计量、计价,也未包含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诉请金额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扣减该部分工程量无依据。 第二组证据:***站所有预制构件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制作、运输,西安建工联合体已认可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盈瑞公司运输预制构件的代付费用220000元,该部分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工程量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不应在此重复抵扣。 九、喀木斯特站 女儿墙由预制构件变更为现浇的原因不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西安建工联合体仅是施工方,发包方的设计变更与西安建工联合体无关,但该组证据中《关于对〈关于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证据恰恰佐证了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因女儿墙由预制构件变更为现浇造成西安建工联合体女儿墙模具损失的事实,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向西安建工联合体赔偿该部分损失。西安建工联合体对喀木斯特站室外土方工程并未计量、计价,也未包含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诉请金额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扣减该部分工程量无依据。 十、五彩城站 鉴定意见对五彩城站综合设备间女儿墙工程并未计量计价,也未包含在西安建工联合体诉讼请求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量扣减无依据。 十一、全线基站(小房子) 第一组证据:沿线97个小房子中的土方工程、地梁及基础工程预制构件均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具体为2019年5月10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龙翔机械服务队签订分包合同由其进行97个小房子土方工程施工,于2019年8月按图施工完毕;地梁、基础预制构件均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制作、运输并安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该组证据主张其中11个小房子(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证据表述为12个小房子存在计算错误)土方工程施工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其该组证据(工程量计算表)中亦可显示其中DK372+700-区间无线基站、DK363+950-区间无线基站、DK356+450-红外探测机房等区间内小房子均未涉及土方工程,其证据内容与证明目的存在明显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不应予以采信。故此,全线12个小房子(机房)土方工程已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量予计价。 第二组证据:全线9个小房子(机房)钢结构已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亦认可该部分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已完工程量并予以计价。关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称其向顺达威业公司代付事实、代付金额均不予认可。 第三组证据:全线97个小房子所有预制构件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制作、运输,西安建工联合体已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代付证据中认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给盈瑞公司运输预制构件的代付费用22万元,该部分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工程量应当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不应在此重复抵扣。 十二、喀拉哲腊站 喀拉哲腊站条形板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按图施工完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亦认可该部分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已完工程量并予以计价。 十三、案涉工程电热膜的采购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案涉电热膜系绿远玛尔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提供,西安建工联合体已与其进行结算,所对应的施工内容应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已完工程量并予以计价。 中***指挥部提交以下证据: 1.《铁路建设合同》,证明:中***指挥部经招投标将工程承包给通号集团公司施工,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不拖欠通号集团公司的工程价款。 2.《补充合同》,证明:因工程设计变更,中***指挥部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对案涉工程装配式施工方式进行变更,调整工程价款。 3.《关于〈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的变更协议》(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70),证明:因变更设计,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将合同总价调整为837952429元。 4.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表,证明:合同价款为:837952429元;工程自开工累计计价金额832672336元;累计支付工程款806899499.90元;期末应付工程账款25772836.10元。中***指挥部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期末应付工程账款未到付款时间。 西安建工联合体发表质证意见,《铁路建设合同》仅约定工程款支付的节点,中***指挥部未提供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或工程产值确认单,无法证明其实际应付工程款金额,不能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款项支付的证明目的。《补充合同》系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2020年9月30日签署,该合同对西安建工联合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的变更协议》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整体工程结算价款832672336元,欠付金额25772836.10元,但未对案涉房屋建筑范围内的工程总价款和欠付金额予以剥离,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应在欠付金额25772836.10元范围内对通号建设欠付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款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通号集团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中***指挥部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认可工程款数额。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程价款的证据 1.2018年4月20日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人员分工》。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授权员工的数额、明细及各员工授权权限等事项;此组证据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证据中所有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结合使用,证明双方书面确认文件对各方具有法律及合同约束力。包括会议纪要、代付款、结算单、送货单等。 2.2019年7月2日的《关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建筑施工有关问题纪要》,证明:双方以书面形式在纪要的第二条第3项中确认了案涉工程结算的综合单价为“通号集团公司与中***指挥部签署的关于装配式建筑补充协议相关综合单价的97%”。 3.2019年8月14日的《关于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函》,证明: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因西安建工联合体存在工期、质量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多项违约行为却拒不整改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造成重大经济、信用、声誉损失已被解除。 4.2019年11月7日的民事起诉状及(2019)新7101民初879号民事裁定,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收到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曾起诉请求确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行使解除权无效,后撤诉结案。 5.《西安建工联合体各站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程造价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审核确认金额为49746000元。 6.2019年12月24日的《***项目文件送达签收回执》。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收到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其施工工程量的反馈意见。 以上六份证据共同证明:案涉工程中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量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书面审核确认后送达西安建工联合体,西安建工联合体未提出异议,则本案施工工程量应以该份无异议的工程量审核材料为实际计量依据,若西安建工联合体在一年多以后的今天认为尚有其他部分为其施工内容,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提交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于西安建工联合体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涉案合同被解除,此种情形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完全不存在西安建工联合体提出的欠付工程款事实;即使西安建工联合体完全履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本案仍不存在西安建工联合体所述工程欠款问题,而是垫资问题;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原因下导致工程款未足额收到,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应资金拖欠风险,而非在本案中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出主张。 7.2018年10月15日的《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铁路S4标项目部会议纪要》,证明: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截至当日,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内施工资料严重滞后、错误极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限期整改,西安建工联合体签字认可。 8.2019年6月26日的《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会议纪要》,证明: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内存在施工组织不力、进度严重滞后、质量问题频发、问题整改缓慢等典型突出问题,并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系西安建工联合体方作业人员严重不足、能力不够、缺乏大干快上意识,确认多项安全质量问题。 9.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日的《关于顺利推进***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认在资源、人力组织上存在短缺问题,并对此项目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从组织保障、作业人员保障、资金保障、财务手续、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期承诺七个方面提出整改方案。 以上三份证据共同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在施工期间内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多次要求西安建工联合体整改自身的质量、进度问题,均未能取得预期的整改效果,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有权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向西安建工联合体发出《关于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函》,并按照合同第11.2条约定的80%比例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后确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系超付工程款,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组:关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证据 1.代付**等15人的农民工工资475327.2元。《农民工工资汇总表》《银行付款流水》《关于代付农民工工资的告知函》及邮寄单、《民工承诺函》各一份。证明:2019年8月30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西安建工联合体付**等15人农民工工资合计475327.20元。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22年2月19日向法庭提交的《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证实**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喀木斯特站劳务分包方代理人,施工范围为喀木斯特站信号楼、综合设备间、35KV配电所、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2.代付新疆致远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通公司)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款984787.83元。2018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致远通公司签订的《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2018年7月25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委托书》、2018年10月15日致远通公司出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致远通公司开具的984787.83元《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依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关于合同签订有关事项的确认函》《委托书》与致远通公司签订采购协议,付款责任主体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所供货物(消防设备)全部用于准东站消防泵房内,2018年安装完毕,属于西安建工联合体实际施工范围内,已计入其工程量,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18年7月25日书面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致远通公司代付合同款984787.83元,致远通公司收款视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请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计入其已付款。9月13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当庭确认代付787830.26元,2022年1月24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尾款196957.57元。 3.代付***齐联商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商机电公司)准东站油罐栈桥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款2962614.39元。2018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联商机电公司签订的《准东机务折返段油罐栈桥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2018年4月25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委托书》、2019年5月15日出具的《支付申请书》、2019年7月9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出具的《***项目对西安院资金情况表》、联商机电公司开具的2962614.39元《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付款凭证五张。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依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关于合同签订有关事项的确认函》《委托书》与联商公司签订采购协议,付款责任主体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所供货物仅用于准东站油房,其他站没有该设备。2018年供货完毕,属于西安建工联合体实际施工范围内,已计入其工程量,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18年4月25日书面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联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19年5月15日书面申请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联商机电公司代付该合同泵房设备款2962614.39元,明确联商机电公司收款视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请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支付后计入其已付款。9月13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当庭确认代付2794919.48元,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加10%增值税,结算总额为2962614.39元。 4.代付甘肃交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交达公司)检测费437498元。2018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甘肃交达公司签订的《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2018年4月1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甘肃交达公司开具的248142元《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付款凭证一张甘肃交达公司制作的《通号工程局试验费清单》(2018年9月之前)、甘肃交达公司出具《试验检测技术服务费代付申请书》、甘肃交达公司开具的189356元《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付款凭证一张、甘肃交达公司的《西安院(2018-2019)试验费清单》(2018年9月5日之后)。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依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关于合同签订有关事项的确认函》《委托书》与甘肃交达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付款责任主体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由甘肃交达公司为西安建工联合体提供技术检测服务,甘肃交达公司为西安建工联合体提供检测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为437498元。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18年4月1日书面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甘肃交达公司代付合同款,甘肃交达公司收款视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请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计入其已付款,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付款437498元,并非西安建工联合体陈述的248142元。 5.代付兰州交通大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检测公司)检测费696620元。2018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兰州检测公司签订的《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2018年4月1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委托书》、2019年7月9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出具的《***项目对西安院资金情况表》、兰州检测公司开具的217540元《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付款凭证两张、兰州检测公司制作的《检测费用明细》(西安院)两份、兰州检测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西安院检测项目对账单、兰州检测公司开具的479080元《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付款凭证一张、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西安建工联合体发出的《关于提供实验检测费用清单及明细予以确认的告知函》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西安建工联合体出具的《关于支付兰州检测公司试验检测费的告知函回函》。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依据《西安建工联合体关于合同签订有关事项的确认函》和《委托书》与兰州检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付款责任主体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由兰州检测公司为西安建工联合体提供技术检测服务,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18年4月1日书面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兰州检测公司代付合同款,交达公司收款视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请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计入其已付款。西安建工联合体在2020年4月收到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发送的《关于提供实验检测费用清单及明细予以确认的告知函》及附件后称需要对479080元检测费审核确认,事实上却一直未能给出最终审核确认金额。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22年2月19日向法庭提交的《关于提供试验检验费用清单及明细予以确认的告知函》及附件,可以证实西安建工联合体收到并认可上述告知函及附件金额。 6.代付***创意广告安全文明标识款132956.94元。2018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创意广告签订的《安全文明标识制作安装合同》、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15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关于确认安全文明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的说明》、2019年4月23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支付申请书》《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付款凭证、西安建工联合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创新广告业务账单》。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依据证据十五与***创意广告签订安装服务合同,付款责任主体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三份书面委托书,确认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创意广告签订合同,并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创意广告付款132956.94元,广告商收到的款项视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西安建工联合体的付款。9月13日双方当庭确认此项代付无异议。 7.代付佳盛利达公司吊装费870650元。2019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佳盛利达公司签订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支付申请书》《吊车租赁结算单》《佳盛利达公司吊车使用清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佳盛利达公司支付870650元付款凭证、佳盛利达公司《委托付款申请书》《西安设计院预制件吊装费用结算表》《佳盛利达公司吊车使用清单》及(2022)新01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佳盛利达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付款司责任主体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西安建工联合体书面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佳盛利达公司代付合同款787931元,并确认佳盛利达公司的收款视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西安建工联合体的付款。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厂发生的吊装费870650元属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内,且已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造价。(2022)新01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认定:“通号公司向佳盛利达公司另行支付的570650**系代西安建筑设计院向佳盛利达公司支付的租赁费”。 8.代付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一方公司)混凝土款1966720元。《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项目对西安院资金情况表》《混凝土定期汇总确认单(2018.9.12-9.27》、156440元的付款凭证、11张《新疆一方公司结算确认单》(金额合计1351990元)及对应新疆一方公司发货单、喀木斯特站和***站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和喀木斯特站2019年8月两张《新疆一方公司结算确认单》(金额合计614730元)及对应的***等人签字确认的发货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全部结算金额的付款凭证及对应发票。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新疆一方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货款;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员工在11份供货结算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新疆一方公司所供应的混凝土款项合计1351990元;喀木斯特站和***站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和喀木斯特站2019年8月两张《新疆一方公司结算确认单》供货金额为614730元,对应的发货单上均有***等人的签字确认,且全部用于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前施工的喀木斯特站、***站现浇混凝土,发货单日期及站点均为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上述价款全部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均用于西安建工联合体实际施工的站点,鉴定意见已将此项计入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造价。 9.代付长治市盈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瑞通达公司)物资运输费220000元。2019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盈瑞通达公司签订的《物资运输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项目部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发出的《材料运输费用及付款确认书》《对账单》、结算金额的付款凭证及预制构件厂发货单一批。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按照《材料运输费用及付款确认书》***通达公司代付运输费220000元,并请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计入其已付工程款,盈瑞通达公司完成运输后(运输服务内容为西安建工联合体预制厂房内的模板、设备等物资从**站运至***齐市西安建工联合体指定地点)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员工在发货单中签字确认。9月13日,双方当庭确认该代付无异议。 10.代付***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商混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401124.5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天拓商混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出具的《支付申请书》《支付委托书(***)》、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的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付的《混凝土定期汇总确认单(2019.6.15-7.5)》《对账单(2019.6.15-7.5)》《天拓商混使用清单(2019.5.14-5.29)》《通号工程局代付混凝土款清单(2019.5.17-5.29)》《混凝土定期汇总确认单(2019.5.23-6.15)》,上述对账单涉及金额共计957309.5元。预制厂2019年6月25日至7月23日,喀拉通克站和预制厂2019年7月6日至8月29日,喀拉通克站、预制厂和喀拉哲腊站2019年7月12日至8月23日,喀拉通克站、预制厂2019年8月1日至9月7日合计四张《混凝土定期汇总确认单》(金额合计1241470.5元)及对应的***等人签字确认的发货单一组。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天拓商混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完成付款。西安建工联合体出具委托,同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天拓商混公司的代付款计入西安院联合体工程款,给予扣除。对账单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授权***签字确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付款957309.5元。另有1241470.5元汇总确认单为预制厂2019年6月25日至7月23日的混凝土款388422.5元,喀拉通克站和预制厂2019年7月6日至8月29日的混凝土款421410元,喀拉通克站、预制厂和喀拉哲腊站2019年7月12日至8月23日混凝土款356037.50元,喀拉通克站、预制厂2019年8月1日至9月7日的混凝土款277945元。汇总确认单及发货单所记录的日期及站点均为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送货单也有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上述合计2401124.50元的混凝土全部用于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前施工的预制厂预制构件所用混凝土、喀拉通克站、喀拉哲腊站、喀木斯特站现浇混凝土,由通号公司完成付款,已全部计入鉴定总价。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代付商品混凝土款2401124.50元。 11.代付新疆鑫强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强龙公司)**站、恰***站钢材款257613.36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鑫强龙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公司签字确认的《新疆鑫强龙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三张(金额合计257613.36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付款凭证。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鑫强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协议,付款责任主体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于2019年8月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项目处借用了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购买的价值257613.36元钢筋自行使用,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代付钢材款257613.36元。 12.***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建材公司)喀谷站多孔砖款4400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东安建材公司签订的《准东棚改库材料物资买卖合同》《销售出库单》。证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东安建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付款责任主体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该合同内5000多块砖(单价0.88元)用***站实际施工,喀谷站所有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完成,已计入其工程造价,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代付合同款4400元。 第三组: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的证据 2018年4月20日的《工程承包合同》,证明:1.双方明确约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系以政府职能部门返还时间为准,在政府职能部门未能返还上述保证金的情况下,西安建工联合体依约无权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返还;2.双方在合同第2.6条中明确约定了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时间系在所有项目结算完成后,本案庭前证据交换时业主及总包方均已确认涉案工程尚在最终结算过程中,因此西安建工联合体依约无权在所有项目结算完成前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3.即使涉案工程全部结算完毕,西安建工联合体仍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案争议到现在,双方就西安建工联合体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组织不力、农民工讨薪闹访等多项事实均已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书面确认,在上述扣款、罚款、违约金等事宜未能顺利解决的前提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依约没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义务。 西安建工联合体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组: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实际施工工程价款的证据 对2018年4月20日的《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合同应属无效,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项目人员分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该份证据系西安建工联合体2019年9月5日撤场时对后续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授权,对2019年9月5日之前所有人员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2019年7月2日的《关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建筑施工有关问题纪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无签到表、无各方人员签字,西安建工联合体签字人员***,其权限仅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经营负责,其无权代理项目部对外签署文件。通号集团公司和中***指挥部未签订装配式协议,且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未重新签订新的承包合同,该条关于工程价款97%的约定不具备执行前提。对2019年8月24日的《关于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函》、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真实性予以认可,案涉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且其在函件中所称的各项违约行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西安联合体个站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项目文件送达签收回执》真实性不予认可,单方出具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其工程造价的审核不符合工程造价审价程序和审价规则。对2018年10月15日的《通号工程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S4标项目部会议纪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与工程量和工程计价毫无关联,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2019年6月26日的《通号工程局建设公司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份会议纪要中的签字均系开会前以“签到表”的名义所签,会议内容系对方在会后单方打印制作的,会议纪要记载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且该会议纪要与工程款价款的核算毫无关联。对2019年7月29日的《关于推进***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与西安建工联合体所持证据不一致,且该证据与工程量、工程计价毫无关联。 第二组:关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证据 1.代付**等15人的农民工工资475327.2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虽提供了《委托代付》《委托代付名单》,但与其2019年12月31日实际付款名单不一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提交主张的**等15个民工代付工资的《委托代付》手续,未经西安建工联合体确认,故该组证据的不构成代付,对该笔代付金额不予认可。 2.代付致远通公司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款984787.83元。虽通号建设工程公司2023年3月29日补充提交196957.57元转账凭证,拟证明累计已付款为984787.83元,但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书》中载明:“合同金额984787.83元,我单位认可金额929045.12元(备注:认可金额按10%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该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委托代付的金额,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在委托范围内代付,超出委托范围的付款,不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发生效力;该笔代付金额双方差额为59087.26元,系西安建工联合体不认可的6%的税金,但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发票载明税率为16%,明显超出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书中认可的增值税税率,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超额付款,对超付部分应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3.代付联商机电公司准东站油罐栈桥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款2962614.39元。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书》中载明:“合同金额2962614.39元,我单位认可金额2794919.48元(备注:认可金额按10%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该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委托代付的金额,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应在委托范围内代付,超出委托范围的付款,不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发生效力;该笔代付金额双方差额为167694.91元,系西安建工联合体不认可的6%的税金,但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发票载明税率为16%,明显超出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书中认可的增值税税率,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超额付款,对超付部分应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4.代付甘肃交达公司检测费437498元。该组证据中248142元的委托代付西安建工联合体已签字确认,对该笔代付予以认可;(2)剩余189356元的试验检测服务费未经过西安建工联合体签字确认,不属于合同内发生的金额,与本案诉争事由无关,且该189356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亦未实际支付,对超出委托代付范围内的189356元应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5.代付兰州检测公司检测费696620元。西安建工联合体确实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兰州检测公司支付过检测费,金额117540元,但该金额不包含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696620元内;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所举证据看,西安建工联合体回函中已明确“贵方支付该笔费用前需将我方施工范围内兰州检测公司出具的试验检测费用明细提供给我方;待我方相关人员审核确认后再由贵方负责代付”,对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明确知晓,但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提交案涉施工范围内的费用明细,且西安建工联合体亦未确认,故对通号主张的代付金额全部不予认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696620元代付,与其所举付款凭证、告知函金额均不相符,事实上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兰州检测公司之间还存在其他检测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6.代付***创意广告安全文明标识款132956.94元。该款项予以认可。 7.代付佳盛利达公司吊装费870650元。该款项予以认可。 8.代付新疆一方公司混凝土款1966720元。部分结算单没有联合体人员签字,涉及金额共计614730元,该结算单中签字人员耿利彬、***并非西安建工联合体人员,且无对应的供货单,该部分不予认可;另有156443元结算单属2018年准东油库工地所用,西安建工联合体已付过款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并未代付;事实上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新疆一方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混凝土买卖关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举证所提供的付款凭证与结算单无法对应,且付款金额超过结算金额,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非本案代付,不予认可。 9.代***通达公司物资运输费220000元。该款项予以认可。 10.代付天拓商混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401124.5元。《支付申请书》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金额为202344元,超出部分应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金额中存在计算期间重叠(确认单区间5.17-5.29、5.23-5.29、7.6-7.23、7.12-8.23、8.1-9.29),明显重复主张;事实上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天拓商混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混凝土买卖关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举证付款金额与结算金额无法对应,超过结算金额,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11.***强龙公司**站、恰***站钢材款257613.36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提供西安建工联合体的委托代付手续,应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事实上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鑫强龙公司之间存在其他钢材买卖关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代付金额与其所举银行回单金额无法对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12.代付东安建材公司喀谷站多孔砖款4400元。该项合同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对外签署执行的采购合同,无任何联合体人员签署确认,应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所举送货单是2019年11月6日,此时联合体已退场,不可能用于案涉项目采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所举买卖合同明确所载“准东棚改项目”,该项目并非案涉工程。故对该笔代付不予认可。 第三组: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退还保证金和利息的证据。对2018年4月20日的《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合同无效,保证金条款亦无效,案涉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并应承担相关利息,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铁路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主要为拆迁工程、路基、桥涵、隧道及**、轨道、通信、信号及信息、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房屋、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其他。签约合同价744883495元,包含总承包风险费及安全生产费。项目实行总价承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作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2、按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费用;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以上由发包人承担的非承包人原因II类变更设计”,由前项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依据批复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原则遵循:1、增减投资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I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因考虑雪害对路基的侵蚀而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方案的变化和工程数量的增减II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确定本合同需增加或取消的工程内容II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确定因地方政府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变化的变更或费用增加II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增加投资额为200万元以内(除上述第2、3、4项)的II类变更设计费用由承包人在总承包风险费支付。计量方法遵循: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具体计算规则按《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执行》。总价子目的计量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规定和铁路总公司现行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执行。关于甲供材料,承包人应当按照附件“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提供的数量控制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用量超出“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超量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关于环境保护,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生活垃圾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的要求及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野生动物及湿地、防荒漠化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以避免生态环境的人为恶化。 2018年4月20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施工内容为:《铁路建设施工合同》S4标中的路基附属工程、房屋、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不含准东站施工清单范围内的路基附属工程、房屋工程、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相关工作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直至竣工验收前的养护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等。合同总价暂定为270000000元,最终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发包人所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综合单价(因发包人对房建工程建筑体系的变更引起的施工承包合同综合单价的变更,按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执行)乘以发包人所签认的可计量工程数量、《铁路建设施工合同》S4标中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的工程总承包风险费、安全生产费等结算。计量方法遵循: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执行;最终工程量的确定,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按照施工范围内西安建工联合体现场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数量中可计量部分进行计量。凡发包人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约束条款均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具有同等约束力,西安建工联合体自愿承担承包合同中所有经济和法律风险并享有按照施工合同和承包合同条件计算的收益;针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西安建工联合体有权接受并延续履约,已经发生的费用由西安建工联合体进行支付。关于合同解除,约定:因西安建工联合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有权解除承包合同,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按照已完工程量的80%办理向西安建工联合体内部承包结算价款;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包括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期逾期60日以上、质量原因无法验收合格、达不到《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转包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或未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分包工程项目等。《工程承包合同》附件6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授权***为现场代表,且有转委托权;附件7确认**为指定物资材料员;附件8确认***为项目经理,**为项目副经理,***为生产副经理;***、***为施工工长,**为技术工程师,***为经营主任,***为材料主管,并承诺以上分包人管理及技术人员及后期增加人员与承包人发生的民事行为均代表人分包人行为。《工程包合同》附件11约定: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施工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配合甲方制定装配式施工在铁路站房施工相关标准、功法、QC及科研等工作;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管理和施工生产任务,开具履约保函。 2018年5月10日,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西安合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智建设公司)、广泰恒业公司、新疆华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共同出具《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关于合同签订有关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合智建设公司劳务合同,华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广泰恒业公司物资采购合同,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预制厂、桩基、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兰州检测公司富准段试验检测合同(合同金额660000元),甘肃交达公司阿富段试验检测合同(合同金额600000元),致远通公司消防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联商机电公司油罐栈桥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创意广告安全文明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合同,***项目全线消防工程合同,***项目全线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以上合同作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十二家单位办理付款手续的资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仅作为名义上的主体与十二家单位之间签署相关合同,合同中针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实际均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承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以上十二家单位的付款视为对西安建工联合体的付款。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十二家单位办理结算及付款前,由西安建工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相关申请,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确认后执行结算和付款,十二家单位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税务发票,视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税务发票。另,考虑总体工期要求,西安建工联合体自愿将**客运站房工程除桩基外全部工作(人工、材料、机械等暂估合同总额23000000元,具体费用根据铁路定额计算)交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行组织施工,定额计算费用总额从《工程承包合同》最终结算总额中扣除。 2018年8月27日,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9《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确认**站房规模调整变更设计,本次变更按相应标段招标降造承诺进行降造增加8723323元,调整后合同总价为748138398元。 2018年9月19日,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10《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确认准东机务折返段新建油库,本案变更按相应标段招标降造率0.501%进行降造,降造后增加投资9123102元,调整后合同总价为757261500元。 2019年4月10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共同签署《关于推进***项目房建工程顺利实施的会议纪要》,确认截止2019年4月10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支付西安建工联合体所属相关单位累计30760000元,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预付款及进度款,且已超额支付西安建工联合体1596400元,考虑到2019年***项目总体工期要求和西安院实际困难,为推进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再次垫付部分桩基、土方工程款和钢筋材料款。资金到位前,西安建工联合体要确保**站桩基队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阻工,资金到位后7日内完成风雨棚剩余13根桩施工,施工完成立即退场。西安建工联合体2019年4月10日预制厂开始投入使用,4月15日开始每日生产预制构件不低于50立方米,7月20日前完成全线所有预制构件制作。西安建工联合体同意**及恰***站房装配式改为现浇房屋(具体改变房屋名称及数量,最终以中***指挥部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同时,为了富准段的顺利开通,西安建工联合体同意**站及恰***站内的所有非装配式结构房屋(包含室外配套附属等)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其余10个站(包含室外配套附属)及区间基站仍由西安建工联合体组织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4月10日前提供装配式房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4月16日提供预制厂生产周计划;4月12日**预制厂进场施工劳务人员达到30人;4月20日之前与区间基站的钢结构厂家签订完合同,4月20日前把劳务合同签订的复印件发送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备案;4月23日前完成对喀拉通克站维修工区及综合设备间房屋的拆除工作;5月5日前完成喀拉哲腊站所有房屋主体施工,满足创精品工程的要求,同时达到三电设备进场条件;5月25日前完成喀谷站所有房屋施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5月5日前确保搅拌站投产。 2019年6月,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20《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确认***铁路房屋装配式建筑变更,并以《新建铁路***至**至准东线房屋装配式II类变更设计》为依据,确定本次从变更按招标降造承诺进行降造增加14202672元,调整后合同总价为774718901元。 2019年7月2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共同签署《关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式建筑施工有关问题纪要》,纪要第一条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和通号工程局集团的施工范围进行了划分。纪要第二条约定:1、待通号集团公司和中***指挥部签订完善关于装配式所有补充协议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7个工作日完善与西安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包合同;2、新签署的承包合同工程量,根据本次会议确定的工程量范围进行计算确定;3、新签署的承包合同综合单价,为通号集团公司与中***指挥部签署的关于装配式建筑补充协议相关综合单价的97%。纪要第三条对工程时间节点进行了约定。 2019年7月29日至8月1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共同签署《关于顺利推进***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针对目前***铁路项目分包方西安建工联合体现场施工人员严重不足、施工组织严重不力、工期严重滞后等现状,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通报了情况并提出保证工期、付款和完善手续、延续和提高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四点要求。西安建工联合体确认在资源和人力组织上确实有短缺的地方,并承诺作出以下安排:1.组织保障,由西安建工联合体中的西安建总接手管理项目,后续安排18名管理人员进场;2.作业人员保障,人工方面由西安建总直接全部负责,保证现场施工人员满足施工进度节点需求;3.资金保障,材料方、人工费方面的欠款,西安建工联合体将自行安排资金支付;4.财务手续,立即安排开票等事情,8月7日前开齐发票,双方共同推进计价、计量等事宜;5.银行保函:同意延长保函期限,争取8月10日前办妥,未办妥按新的合同办理保函;6.农民工工资保障,保证不发生民工上访讨薪事件,承诺如果发生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愿意接受处罚,转200万元至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工期承诺,承诺按照6.26、7.2会议确定的节点进行安排和考核,上述两个会议未包括的**、***、喀拉塑克、阔镇站的施工也确保在计划工期内完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人员组织,同意西安建工联合体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的承诺,西安建工联合体确保与相关人员签署合同,资金到位,队伍稳定;2.施工节点,西安建工联合体工期承诺未及时完成的,按双方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定违约情形和追究违约责任,但若非西安建工联合体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3.财务手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的承包合同已拆分为工、料、机三个合同,分别为西安合智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新疆广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物资采购合同、新疆华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租赁合同,截止7月30日,通号公司已付款项28105400元,其中劳务款11638200元,材料款10567200元,机械租赁费5900000元,西安建工联合体应尽快补齐上述材料费、机械费等原始入账资料及与支付款项等金额的合规发票。截止7月30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前期代西安院建工联合体对外签订的7个业务合同,包括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的天拓商混、泵送费等费用,累计金额达5557300元,西安建工联合体于8月7日前补齐上述代付款项委托书或确认函。对付款和往来账目的计算方式,西安建工联合体同意按照前述“付款和完善手续”执行,以及未完善财务手续之前,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暂停付款。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内的相关合同付款,经西安建工联合体确认后,均属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款的支付;4.履约保函,延长银行履约保函的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如8月10日未能提供延期的银行履约保函,则须于8月9日前提供12000000元的现金保证,如8月17日前延期履约保函办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退回全部现金保证金,如未办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保留重启兑付银行履约保函的权利;5.资金保证,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5000000元至材料、机械供应商银行账户、西安建总支付5000000元至西安合智公司银行账户,并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西安建工联合体保证不再出现农民工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付款或上访讨薪的情况,否则愿无条件接受惩罚。 2019年8月14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以西安建工联合体存在工期、质量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多项违约情形拒不整改,给其造成重大经济、信誉及声誉损失为由向西安建工联合体发出《关于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函》。 2019年8月20日,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0元。 2019年9月3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两份《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一份确认:***站信号楼钢筋混凝土灌注完成。**发签字并备注:未破桩头及桩基检测。***签字并备注:以上为西安设计院截至2019年9月3日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另一份确认:***铁路站后(S4标)房建工程各站点形象进度情况:喀木斯特站。喀木斯特站信号楼:土方开挖完成,杯口基础、地梁、框柱、强合梁、叠合板、挑板吊装完成;叠合梁、叠合板后浇带钢筋制作、绑扎完成;**脚手架搭设完成;地下防腐完成:室内土方回填完成;室内垫层浇筑完成;接地预埋完成;电缆井浇筑、防腐完成。综合设备间:土方开挖完成;杯口基础、地梁、框柱、叠合梁、叠合板、挑板吊装完成;地下防腐完成;电缆沟垫层浇筑完成;电缆沟钢筋制作、绑扎、混凝土浇筑完成;室内土方回填完成;室内垫层浇筑完成;**脚手架搭设完成;叠合梁、叠合板后浇带钢筋制作完成。35KV配电所:土方开挖完成;基础垫层、独立基础、CA05联墙、0.95m层框柱、框梁混凝土浇筑完成;电缆沟垫层、底板浇筑完成;电缆沟底板、侧壁主筋钢筋制作、绑扎完成;地下防腐完成;框梁、框柱、楼板钢筋制作完成。消防水池:土方开挖完成;水池底板、池壁、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地下防腐完成;预埋水管完成。溢水井:土方开挖完成;垫层、底板混凝土浇筑完成;溢水井底板、侧壁主筋制作、绑扎完成。消防泵房:土方开挖完成;土Om层以下底板垫层、底板、侧壁、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土Om层独立基础、框柱、框梁混凝土浇筑完成;框梁、框柱、楼板钢筋制作完成。室外:场区土方完成。**发签字确认并备注:现场钢筋已全部制作完,未绑扎的在现场,场区土方进场施工完成。***签字并备注:以上为西安设计院截止2019年9月3日的工程形象进度,其中综合设备间叠合钢筋,35KV配电所柱梁钢筋,消防泵房柱钢筋,室外场区土方存在争议,争议部分暂不确认。 2019年9月4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共同签署《通号工程局集团***S4标项目经理部会议纪要》,确认工作界面调整如下:喀谷站由西安联合体施工完成,建设公司已施工内容现场确认;喀拉通克站剩余工程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完成,建设公司已施工内容现场确认;**货场办公楼继续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完成;预制车间加固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完成;喀木斯特站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完成综合设备间叠合板吊装后,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出喀木斯特站施工现场,西安建工联合体确保吊装成品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西安建工联合体将五彩城站相关事宜处理妥善,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正常进场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将喀拉通克站交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其余所有应急值守站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资料移交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应在2019年9月5日18点之前将2019年9月4日以前的施工部位对应所有内页资料移交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2019年9月5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共同签署《通号工程局集团***S4标项目经理部会议纪要》,确认:全线所有六类小房子(区间基站、拉远单元机房、红外探测机房、存油间、门卫室、轨道衡控制室)均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已施工内容现场确认。 2019年9月6日,中铁一院集团***铁路指挥部向中***指挥部作出AFZXHF【2019】052号《关于对〈关于对恰***站房、应急站建施的问题〉的回复》,确认喀拉哲腊站信号楼、综合设备间女儿墙改为现浇施工,恰***站、应急站因工期问题,女儿墙均改为现浇施工。 2019年9月7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确认:***铁路站后(54标)房建工程喀拉哲腊站点形象进度情况:一、信号楼、综合设备间。基础开挖完成,基础垫层烧筑完成,杯口基础吊装完成,地梁吊装完成,地下防腐完成,防雷接地完成,室内回填土完成,框柱吊装完成,给水、排水、线管预埋完成,室内垫层完成,**脚手架搭设、拆除完成,叠合梁、叠合板吊装完成,屋面预埋线管、防雷接地完成,雨棚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完成,叠合梁、叠合板二次浇注钢筋绑扎完成,框柱、叠合梁、叠合板二次混凝土浇筑完成,女儿墙、挑檐板吊装完成,屋面保温(100厚酚醛板)铺设完成,屋面找坡、找平完成,条板墙安装完成。1.信号楼法兰地笼焊接完成。(不含运转室)。2.信号楼室外电缆并完成。(不含盖板)。3.综合设备间电缆沟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完成。4.综合设备间屋面排气孔完成。5.综合设备间屋面冷底子油涂刷完成。6.综合设备间室外排污井4个及排污管预埋完成。7.室外电缆井加工完成。8.室外电缆沟加工完成。9.室外电缆沟土方开挖40米,混凝土垫层浇筑40米。10.围墙土方开挖、基础垫层、地下防腐、基础吊装、二次灌浆、土方回填、围墙柱、围墙板、柱帽吊装完成。(除大门口板2个、柱两个)11.大门柱钢筋绑扎完成。12.跌水井土方开挖完成。13.信号楼拐角两个电缆井土方开挖完成。14.电缆沟钢筋绑扎完成35米。15.场区土方平整完成。遗留问题:1.电缆槽预留洞口方孔未完成。2.信号楼门窗洞口室内未安装,部那分板缝挂网未施工完成。3.珍珠岩、细石混凝土找平不合格。4.室外污水管井验收不合格。**发签字。***签字并备注:以上为西安设计院截至2019年9月7日双方确认已完工程形象进度。 2019年9月9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确认:五彩城站。信号楼:基础开挖完成(石方);基础垫层浇筑;杯口基础、地梁吊装;地下防腐;防雷接地、室内地网完成;基础土方回填完成(换填土方);室内回填(换填土方);基础水电预埋完成;框架柱吊装;**脚手架搭设及拆除完成;叠合梁、叠合板吊装完成;二次叠合层钢筋制作、绑扎完成;二次叠合层混凝土浇筑完成;女儿墙钢筋制作、绑扎完成;女儿墙混凝土浇筑完成;防雷天网及接地引线完成;挑檐板吊装完成;屋面电预埋完成;屋顶法兰地笼焊接完成;雨棚钢筋制作、绑扎、混凝土浇筑完成;电缆井石方开挖;电缆井垫层、电缆井混凝土浇筑完成;电缆井钢筋制作、绑扎完成;电缆井防腐完成;杯口基础及柱与地梁接缝处灌浆完成。综合设备间:基础开挖(石方);基础垫层浇筑完成;杯口基础、地梁吊装;地下防腐完成;防雷接地、室内地网完成;基础回填(换填土方)、室内回填(换填土方)完成;室内地面垫层浇筑完成(不含发电机房);框柱、叠合梁、叠合板吊装完成;**脚手架搭设,拆除完成;叠合梁、叠合板钢筋制作、绑扎完成;女儿墙钢筋绑扎充成75%;屋面电管、电线盒预埋完成;接地天网及防雷引下线完成;电缆沟钢筋制作、绑扎、混凝土饶筑完成;柴油发电机基础垫层、基础完成;杯口基础及地梁处二次灌浆完成;***纲筋制作、绑扎、模板、混凝土、防腐完成,隔墙基础下砖砌筑、混凝土浇筑、防腐、抹灰完成。室外:污水贮存塘及排水沟石方开挖、回填完成,厂区土方(石方完成)。**发签字备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表层约10㎝覆土,底部为石方。***签字并备注:以上为西安设计院截止2019年9月9日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其中基础开挖(石方),换填土方,污水贮存塘排水沟石方开挖,回填,场区土方(石方)存在争议,暂不予确认争议部分。 2019年9月15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喀拉通克站。信号楼:外墙保温士0.00以下完成50%;士0.00以上完成(含女儿墙外保温);条板墙安装完成;综合机房墙面、地面法兰地笼焊接;运转室屋面、墙面、地面法兰地笼安装;12根竖向墙面预埋线管;综合设备间:女儿墙钢筋绑扎、砼浇筑。士0.00以上1.5米高,长15米外墙保温。**发签字。***签字并备注:以上为双方确认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S4标项目部完成工程形象进度。 2019年9月16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确认:阔镇信号楼桩基完成;基槽开挖完成。35KV变电所基础土方开挖完成;土方换填完成。综合设备间基础土方开挖完成;土方换填完成。场区土方平整完成。**发签字备注:场区土方已完成部分位置未做到位。***签字并备注:以上为西安设计院截止2019年9月16日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双方确认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S4标项目部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其中场区土方平整存在争议,争议部分暂不确认。 2019年11月7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以工期延误非其原因所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行使解除权条件不成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无效,后撤回起诉。 2019年11月10日,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编制《工程竣工预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127045024.40元。 2019年12月16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共同签署《关于解决***项目工程款和后续工程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双方在会上分别提出己方的主张和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完善各方的授权手续;2、西安建工联合体将工程资料《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房建工程竣工结算书》交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收,签收时间以实际收到资料时为准,双方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对工程量进行核对,预期一个星期内核对完;3、西安建工联合体财务人员将于12月16日抵达,抵达后将明细表交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双方进行核对和确认;4、双方未就农民工工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2月24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制作《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新疆***铁路房建工程项目部工程量反馈意见》,并送达西安建工联合体。 2019年12月27日,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33《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确认***至**至准东线生产生活设施整合I类变更,并以《新建***至**至准东线生产生活设施整合I类变更设计及预算》为依据,确定本次变更设计按相应标段的招标降造率0.501%进行降造后,减少6648454元,调整后合同总价为776751480元。 2019年12月31日,“**政府网微博”发布微博,确认2019年12月30日下午17:16分,**至准东铁路正式开通。 2020年7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账号“新闻发布”发布微博,确认7月2日13时,随着两架铺轨机将两组25米轨排推进落地,施工建设者们开始安装轨排连接夹板。新疆阿(勒泰)富(蕴)准(东)铁路***至**段顺利铺通,标志着***铁路已全线贯通。 2020年7月20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铁路站后房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发布《关于成立西安院遗留资料完善小组的通知》,针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前期遗留内页资料未按时递交项目部、内页资料缺失等诸多问题,成立西安建工联合体遗留资料完善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员七名。 2021年4月,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48《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以《新建铁路***至**至准东线生产生活设施整合I类变更设计及预算》《新建***至**至准东线房屋装配式II类变更设计及预算》为依据,对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20《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33《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调整后合同总价为804104299元。 2021年5月,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61《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确认施工方超量使用的甲供材料设备费用2564050元,调减后合同总价808053363元。 2021年5月,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签订哈铁建指AFZ施合【2017】-006号补63《新建***至**至准东铁路站后“三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S4标)施工总价承包补充合同》,确认***铁路35千伏电力贯通线补强II类变更,并以《新建***铁路35千伏电力贯通线补强II类变更设计》为依据,确定本次变更设计按相应标段的招标降造率0.501%降造后增加1968173元,调整后合同总价为813733233元。 2021年9月13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账后,双方确认无争议已付款金额为60204420.92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直接付款金额55400687.74元,代付款4803733.18元),其中包含合智建设公司18768259.50元、广泰恒业公司10567200元、华源**公司5900000元。2023年1月5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当庭确认佳盛利达公司代付款总额870650元,其中570650元为新增无争议金额。上述无争议已付款总额为60775070.92元。 2021年4月12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向本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委托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2021年9月10日,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共同签署《现场勘查记录》,确认:1、准东站室外散水存在争议,以证据为准;消防泵房散水下沉修补、一个门变形更换、局部外墙修补存争议;个别电器材料采购主体存争议,以证据为准。2、喀谷站维修食堂基础(四个)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拆除;扫尾装修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个别材料采购存争议;维修外墙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维修工区个别区域下沉、信号楼散水和检查井下沉;一个雨棚未安装排水孔;***及室外防撞栏杆、台阶栏杆、防撞设施、大门、挡墙、防护栏杆存在争议。3、**站物流仓库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建设,拆除和之后新建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不计量;物流仓库地坪加固40cm未做;搅拌站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建设,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复垦;围墙拆除有争议;预制构件模具、预制场拆除的钢构和设备已由法院查封,无法使用;三台龙门吊是否付款存在争议,后期自行举证,证件手续未交付;货场办公水电缺项,后期自行举证;破桩头算主体工程还是桩基工程,破桩头个数存争议;货场风雨棚13个桩基施工主体存在争议;货场办公桩基工程,以证据和质证意见为准。 2021年12月31日,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中天运造价【2021】造字第0014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金额为:67131610.63元,其中争议金额:9634014.16元。2022年5月25日,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中天造价【2022】造字第006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金额为90801423.14元。经质证,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将中天造价【2022】造字第006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修正为预制构件采用市场价鉴定金额为:92192634.01元。将中天运造价【2021】造字第0014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修正为:(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无争议预算金额为:34527401元,有争议预算金额为:24268043元,预算总金额为:58795444元,该金额综合采用2010铁路定额及二类变更预算(预制构件价格采用二类变更预算金额)。(2)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预算金额为:76611721.30元,该金额综合采用2010铁路定额及二类变更预算(预制构件价格采用市场信息价格)。 详见下表:13个站点汇总表(表一) 站点 序号 工程名称 预算价值 (元) **站 1 **站预算书 19407422 2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争议金额 11233960 合计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无争议金额 8173462 喀谷 1 喀谷预算书 9188951 2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争议金额 2038251 合计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无争议金额 7150700 钢构房屋 1 钢构房屋预算书 1896393 合计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无争议金额 1896393 喀拉通克 1 喀拉通克预算书 5844719 2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争议金额 3304514 合计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无争议金额 2540205 剩余站点 1 剩余房屋预算书 12549911 2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争议金额 2893605 合计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无争议金额 9656306 五彩城 1 五彩城预算书 1667162 2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争议金额: 761827 合计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无争议金额 905335 准东站 1 准东站预算书 8240886 2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争议金额 4035886 总计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无争议金额 4205000 钢筋定额差:2010铁路定额与合同差额(预算书按铁路定额计入,若按铁路合同,总价核减此金额) 1066678 混凝土代付问题 此项代付金额较大,双方协商如何扣款 预算书合计 58795444 争议内容 (不含钢筋定额差、与砼代付差) 24268043 合计 34527401 站点 序号 工程名称 预算价值(元) ** 1 **站预算书 19407422 2 西安建工联合体争议金额 2410751.75 合计 21818173.8 喀谷 1 喀谷房屋异议预算书 9188951 2 西安建工联合体争议金额 3527334.5 合计 12716285.5 钢构房屋 1 钢构房屋预算书 2666980 2 西安建工联合体争议金额 597910 合计 3264890 喀拉通克 1 喀拉通克房屋预算书 5844719 2 西安建工联合体争议金额 820930.75 合计 6665649.75 剩余站点 1 剩余房屋预算书 12549911 2 西安建工联合体争议金额 6727757.55 合计 19277668.6 五彩城 1 五彩城预算书 1667162 2 西安建工联合体争议金额 245226.75 合计 1912388.75 准东站 1 准东站预算书 8240886 合计 8240886 总计 73895942.3 预制构件市场价 2715779 76611721.3 2021年7月29日,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向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0元。2023年2月2日,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向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00元。2023年2月17日,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向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90000元。 另查明,截止本案诉争之日,中***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公司就案涉***S4标段建设工程自开工累计计价金额为832672336元,累计支付工程款806899499.9元,期末应付工程款25772836.1元。 再查明,2021年4月29日,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变更为杜娟,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变更为杜娟。2021年12月10日,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杜娟变更为严乐、***。2022年2月16日,通号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秦淑敏变更为**。2023年1月5日,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变更为***,西安市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变更为***。2023年2月15日,西安市建总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变更为***。 本院认为,西安建工联合体、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判决作出前提交书面申请,分别申请撤回相关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2.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认定;3.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工程价款如何认定;4.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拖欠或超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如何认定;5.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拖欠工程价款及利息应否承担连带责任;6.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返还保证金及支付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7.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鉴定费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履行均在民法典施行前,属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形,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将其自通号集团公司承揽的案涉工程通过与西安建工联合体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整体转交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行为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的规定,应属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签订的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二、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虽因违反国家强通制性规定无效,但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实际接收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其应参照合同约定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工程价款。经本院委托,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定并依据不同造价标准出具中天运造价【2021】造字第00145号与中天造价【2022】造字第0065号两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天运造价【2021】造字第0014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进行鉴定,符合双方约定,案涉工程价款应据此予以确认。中天造价【2022】造字第0006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按住建部房建相关定额进行鉴定,其计价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对案涉工程造价不具备参考价值,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针对鉴定意见具体分项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本院进行如下分析认定: (一)**站争议内容(表二)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元) 备注 1 货场办公桩基工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异议18根钻孔219.69m3代付或是扣减造价法院裁定 164939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18根由其钻孔(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予以核减),其主张按确认的191827.36元 2 货场办公桩基工程5根灌注混凝土,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施工 29352 3 站房13根桩基工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异议,代付问题 84927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付问题 4 货场办公凿桩头84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 12915 若按定额执行扣减12915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凿桩头已含长螺旋灌注桩内,要求按实际付款金额核减 5 货场办公凿桩头,全部异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按合同,已按定额计入) 40573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按合同,已按定额计入,此项是关合同效力问题,是否计入由法院裁定 6 货场办公门窗工程(门窗、不锈钢防盗窗、空调机室外机护栏) 64794 由谁购买谁施工争议(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购买,则核减)其中空调机室外机护栏,业主预算无 7 货场办公条形板主材,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购买 68828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购买,预算书金额为68828元 8 货场办公电热膜,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由他施工及购买主材(610.18m2) 100253 谁购买谁施工争议(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购买,则核减) 9 货场办公排风扇 468 谁购买谁施工争议(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购买,则核减) 10 货场办公**、阀门 175 由谁施工争议(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购买,则核减) 11 装配式PC构件车间(室外)业主预算没有(室外垫层C25、吸顶灯、工厂灯、铁花栏杆、室外焊接钢管、管道防锈、调和漆、保护层铝箔、岩棉管壳) 1753887 业主预算中无此,双方对此项施工存在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已施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未施工,各自举证 12 装配式PC构件车间(设备基础)业主预算范围之外 1395147 业主预算中无此,双方对此项施工存在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已施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未施工,各自举证。(设备灌浆业主预算预图纸差额) 13 装配式PC构件车间(设备基础)业主预算与核对差额(灌浆及预埋铁件) 62517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按业主预算计入,预算按图纸计入 14 预制厂房所有钢结构、彩钢板所涉及的材料费及被查封3台龙门吊 4193322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已确认法院查封事实,不应列为争议,是否核减由法院裁定 15 汽车运输便道5.6km(总价内)西安院认可40000立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160140此为核减西安,计入通号价差 974021 按图纸40000m3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按业主预算书16000m3计入,此项为差额。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实际施工运输便道在钢构房屋附近 16 搅拌站设备、储气罐、地磅、计量下料斗、空气压缩机、平皮带等设备 2101097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预算无,图纸无,相关施工资料无,实际也未交付任何设备,不计入造价总额且不应列争议项 17 锅炉房锅炉及油罐 83840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预算无,图纸无,相关施工资料无,实际也未交付任何设备,不计入造价总额且不应列争议项 18-1 锅炉房电气(全部) 1377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工程量计算书》中未主张,超出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鉴定范围 19-1 **客运站房土方 5618 按图纸计入与业主计入差额 20-1 找平层 8651 找平层业主预算无 若认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施工及购买均核减 金额 11233960 以上若认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施工及购买均核减 18-2 室外工程爆破石方工程量76020(不含总价内) 2209007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其施工 19-2 装配式PC构件车间(架空线路)8.2KM与5km差额 87259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业主预算5km金额,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8.2km有图纸 合计金额 2296266 20-2 支撑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884 按补充协议 21 支撑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53615.75 DN503.8m测算已用总金额除以4次周转 合计金额: 51731.75 2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西安院) 701802 测算价格 23 预制构件预算书计入(按补充协议) 639048 按补充协议 合计金额: 62754 此金额为实际运距及测算,预制构件金额减预算书金额 2410751.8 18项、20项、22项、金额未包含在预算书内,若按此金额,金额均相加 **站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表三)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701802 测算价格 2 预制构件预算书计入(按补充协议) 639048 按补充协议 合计金额 62754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872613 市场价格 2 预制构件预算书计入 639048 按补充协议 合计金额 233565 差额 170811 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款项(表二,争议1至20-1)。西安建工联合体认为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已明确**站全部争议内容的施工主体为西安建工联合体,现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会议纪要只是明确双方各自施工范围,并未确认该部分工程已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完成,且西安建工联合体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会议纪要后已完成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争议1、2,货场办公桩基工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站第三组证据,可以证明该部分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公司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191827.36元的事实予以签字确认,且该191827.36元未超过预算金额194291元,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191827.3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3,站房13根桩基工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站第一组证据,可以证明该部分工程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公司施工。西安建工联合体亦认可10根桩基水泥灌注、3根桩基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施工,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4、5,货场办公凿桩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站第二组证据,可以证明该部分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施工的事实,且西安建工联合体对此未持异议,仅认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款项高于市场价格,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因鉴定意见即是按铁路定额评估,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按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扣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6、7,货场办公门窗工程、条形板主材。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站第四组证据,其中《物资采购申请表》有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可以证明该部分物资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购买的事实。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关于《物资采购申请表》涉及门窗、条形板的价值应自预算核减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8,货场办公电热膜。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案涉工程电热膜采购的证据,因不能证明其购买的电热膜用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程的事实,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9、10、11、12、13,货场办公排风扇、**、阀门、装配式PC构件车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虽提出要求核减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物资由其购买或工程由其施工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争议14,预制厂房所有钢结构、彩钢板所涉及的材料费及被查封3台龙门吊。2021年9月11日的《现场勘查笔录》确认预制构件模具、预制厂拆除的钢构、设备及3台龙门吊已被法院查封无法使用,西安建工联合体也未能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移交上述物资,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扣减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15、19-1、20-1,汽车运输便道、**客运站房土方、找平层。建设单位施工的依据是施工图纸,在业主预算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应以按施工图纸施工确定的工程量为准,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因业主预算无此部分工程量而要求扣减相应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16,搅拌站设备。2021年9月11日的《现场勘查笔录》明确搅拌站由西安院建设,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关于“业主预算无、图纸无,西安建工联合体未移交,不计入造价总额且不应列争议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对其要求核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17、18-1,锅炉房、锅炉房电气、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计算表中虽未列明该部分工程预算,但在西安建工联合体已施工的情况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款项应予支持的为:争议1、2、3、4、5、6、7、14,共计4657186.36元(191827.36元+84927元+12915元+40573元+64794元+68828元+4193322元)。 2.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款项(表二,争议18-2至23)。争议18-2,室外工程爆破石方工程量76020。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施工室外工程爆破石方的款项已计入其已付款,西安建工联合体应为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19-2,装配式构件车间(架空线路)8.2km与5Km差额。对业主预算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况,前面已进行分析认定,应以按施工图纸施工确定的工程量确定价款,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20、21,支撑争议。支撑虽已在预算书中列明,已计价一次,但鉴定意见是按4次周转,且金额也是按总金额的四分之一计取,不属重复计价,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争议20-2、21差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22、23,预制构件价格争议。铁路定额对预制构件的价格未有规定,该部分款项应参照市场价予以认定,鉴定意见对预制构件价格已进行修正(详见表三**站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对其市场价与预算书已计入的价款差额应予调增,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款项应予支持的为:争议18-2、19-2、(20-2、21差额)、(22、23差额),共计:2581562.75元(2209007元+87259元+51731.75元+233565元)。 综上,**站预算价值为:17331798.39元(19407422元-4657186.36元+2581562.75元)。 (二)喀谷站点争议内容(表四)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信号房屋空调板,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异议,认为现场未施工 1220 现场是否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 信号房屋门斗,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异议认为现场没有安装预制门斗,西安建工联合体院争议已运输制作 15426 现场是否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3 信号楼凿桩头 4626 若按定额凿桩头不含在预算内,由法院裁定 4 女儿墙预制,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现场已预制,预算书按现浇计入 16367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认为现场已预制预算书按现浇计入 5 信号楼玻璃塑钢隔断、厕所隔断 3014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6 信号楼管道支架及不锈钢栏杆 22573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7 信号楼防火门、防盗门、窗户玻璃隔断 52620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8 防静电地板,删除人工只留材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异议认为由其购买 125905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9 信号房屋,通号建设工程主张业主预算无(桩承台、地圈梁、整体面层低温热水地板) 42219 业主预算无 10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PVC扣板,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铝合金方板,预算按铝合金方板计入 60583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11 综合设备间金属零星构件 5511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12 综合设备间预制门斗 15277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没有预制门斗 13 设备间陶瓷地砖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水泥砂浆面层核减金额 20294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14 设备间填缝,业主预算 722 业主预算没有图纸有 15 综合设备间、条形板、栏杆、门窗 58990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16 综合设备间真空镀铝锌膜业主预算没有 1009 业主预算没有 17 ***关于陶瓷地砖、铝合金天棚及楼梯下找平层 27439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18 车站宿舍门窗、镜子、洗漱台、部分瓷砖扫尾工程及嵌缝膏 450894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19 车站宿舍电热膜,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169.82平及主材500mm24m设备间地暖 51700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0 维修车库、维修材料棚、***油间基础 87935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1 食堂基础 30353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2 维修工区换填争议是否换填图纸有 2927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3 维修工区找平、釉面砖、防水及扫尾的门窗条板墙厕所隔断、外墙涂料、 147184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4 维修工区,业主预算无,图纸有,地暖、炉渣干铺、零星砌体管道支架 25712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5 室外给水排水、灭火器材、钢制大门、污水厌氧滤罐、一体化生活地埋增压泵站 282365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6 焊接法兰蝶阀安装公称直径50≤变更取消争议 479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27 室外工程防冲撞、综合管沟地沟盖板包括室外工程1里面的原土打夯、预制构件安装、地下防水 159878 谁施工争议(各自举证)及业主预算无 28 水稳层及人行道(场地)路牙(缘石)通号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购买水稳材料 43757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13万购买主材,预算书计入43757 29 信号房屋铜排、配电箱、灭火器、灭火箱、消防器材、空调 57434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30 综合设备间空调、配电箱、灭火器、灭火箱、轴流风机、按**装 58266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31 车站宿舍、灭火器箱、开水器、轴流风机、浴霸、水表、洗脸盆、小便器、地漏、淋浴器、拖布池 74569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32 维修工区、灭火器材、轴流风机、开水器、浴霸 38645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33 维修工区插座、灯 10485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34 维修工区卫生间中的洗脸盆冷水嘴、洗涤盆、大便器、小便器、淋浴器、地漏、检查口、过滤器、角阀、拖布池 19107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35 所有找平层争议 22766 业主预算未计入 合计金额 2038251 以上金额均包含在预算书内若认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及购买均核减 36 综合设备间挑檐板按现浇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预制 3660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运输至现场 37 喀谷室外土方运距45KM 2417663 未含在预算书内,在异议中 38 大应变检测 123500 未含在预算书内 合计金额: 2544823 39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1979561 测算计入 40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629190 按补充协议价格计入 相差金额: 350371 预制构件争议: 48342-元 41 预制构件运输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745525 核减预算书运距计入 42 预制构件运输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300879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444646 运距争议差额:444646元 43 支撑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189819.5 DN503.8m测算 759278除4 44 支撑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2325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187494.5 支撑争议金额: 617371元 合计 3527334.5 37、38、39、41、43项金额未包含在预算书内,若按此金额,金额均相加 喀谷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表五)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1979561 测算计入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629190 按补充协议价格计入 金额 350371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2301427 市场价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629190 按补充协议价格计入 金额 672237 相差金额 321866 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款项(争议1至35)。争议1、2、4、5、10、11、12、13、21、25、26、27、29、30、喀谷信号房屋空调板、门斗、女儿墙预制、玻璃塑钢隔断、厕所隔断、信号房屋、PVC扣板、综合设备间金属零星构件、预制门斗、陶瓷地砖、食堂基础、室外给水排水、灭火器材、钢制大门、污水厌氧滤罐、一体化生活地埋增压泵站、焊接法兰碟阀安装、室外工程、信号房屋、综合设备间工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虽对该部分工程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对其要求核减该部分工程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3,信号楼凿桩头。凿桩头按铁路定额不含在预算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6、7、8、15、28,信号楼管道支架及不锈钢栏杆、防火门、防盗门、窗户、玻璃隔断、防静电地板、综合设备间条形板、栏杆、门窗、水稳层及人行道路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喀谷站第二组证据,可以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员工***、***签字确认的《物资采购申请表》涉及的条形板、门窗、护栏(包括防护窗、防撞护栏、楼梯扶手、汽车坡道、楼梯栏杆)、大字、车站大门、水稳、地板等物资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购买,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物资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9、14、16、22、24、35,信号房屋、设备间填缝、综合设备间真空镀铝锌膜、维修工区换填、维修工区、所有找平层争议。同**站争议15、19、20分析认定意见,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17、18、20、23、31、32、33、34,***关于陶瓷地砖、铝合金天棚及楼梯下找平层、车站宿舍门窗、镜子、洗漱台、部分瓷砖扫尾工程及嵌缝膏、维修车库、维修材料棚、***油间基础、维修工区找平层、釉面砖、防水及扫尾的门窗条板墙厕所隔断、外墙涂料、车站宿舍、维修工区灭火器材、轴流风机、开水器、浴霸、插座、灯、卫生间中的洗脸盆冷水嘴、洗涤盆、大小便器、淋浴器、地漏、检查口、过滤器、角阀。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喀谷站第一组证据,可以证明喀谷站***一层、二层灯具安装、插座安装,***一层、二层卫生间吊顶安装、器具安装、陶瓷地砖铺设,维修工区一层灯具安装、插座安装、卫生间吊顶安装、器具安装、陶瓷地砖铺设,信号楼一层卫生间器具安装,综合设备间一层室内乳胶漆等剩余装修工程均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施工,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款项应予支持的为:争议3、6、7、8、15、17、18、20、23、28、31、32、33、34,共计:1164729元(4626元+22573元+52620元+125905元+58990元+27439元+450894元+87935元+147184元+43757元+74569元+38645元+10485元+19107元)。 2.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款项(争议36至44)。争议36、37,喀谷综合设备间挑檐板、室外土方运距45KM。鉴定意见按施工图纸计价,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38,大应变检测。检测费用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代付款中已予以计入,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主体应确认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39、40,预制构件价格争议。认定意见同**站争议22、23预制构件价格争议意见,鉴定意见对预制构件价格已进行修正(详见表五,喀谷站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41、42,预制构件运输。运输费用应以实际运距测算,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核减预算书运距计量计入符合事实,故对其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差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43、44,支撑争议。认定意见同**站争议20、21意见,此处不再赘述,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款项应予支持的为:争议36、37、38、(39、40差额)(41、42差额)、(43、44差额),共计:3849200.50元(3660元+2417663元+123500元+672237元+444646元+187494.50元)。 综上,喀谷站预算价值为:11873422.50元(9188951元-1164729元+3849200.50元)。 (三)钢构房屋争议内容(表六)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一)红外探测机房,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工程量争议 418701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程量(各自举证) 3 (二)拉远单元机房,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工程量争议 443398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程量(各自举证) 5 (三)区间基站,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工程量争议 1034294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程量(各自举证)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工程价款 1896393 2 (一)红外探测机房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量争议 539778 西安建工联合体认为现场工程量 (各自举证) 4 (二)拉远单元机房西安院工程量争议 614434 西安院认为现场工程量(各自举证) 6 (三)区间基站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工程量争议 1512768 西安建工联合体认为现场工程量 (各自举证) 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工程价款 2666980 双方差额 770587 7 运输距离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一直未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 8 运输距离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322027 相差金额 9 支撑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3315 10 支撑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相差金额 0 1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793109 预算书计入 1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2391019 测算 相差金额 597910 合计 597910 10、12项金额未包含在预算书内,若按此金额,金额均相加 钢构房屋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表七)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793109 预算书计入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2391019 测算 相差金额 597910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793109 预算书计入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2909338 市场价格 相差金额 1116229 差额 518319 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款项(争议1至6)。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量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量中包含其分包施工的工程量,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扣减该部分工程价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款项(争议7至12)。西安建工联合体对运输距离、支撑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分析认定意见同**站意见,鉴定意见对预制构件价格已进行修正(详见表七、钢构房屋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钢构房屋预算价值为:3783209元(2666980元+1116229元)。 (四)喀拉通克站争议内容(表八)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一)综合设备间2018 617371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此项为返工内容,不予计算 2 (一)综合设备间2018电 121355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此项为返工内容,不予计算 3 (一)综合设备间2018** 5248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此项为返工内容,不予计算 4 (二)信号楼2018 1061236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此项为返工内容,不予计算 5 (二)信号楼2018电 92639 此项西安建工联合体新提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此项为返工内容,不予计算 6 (二)信号楼2018** 4180 此项西安建工联合体新提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此项为返工内容,不予计算 7 (三)信号楼土方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若按其不计算1.8-核减金额 54035 基础下加挖1.8m金额 8 信号楼挑檐板、雨棚、设备间雨棚是否现浇争议 11436 现浇预制预算书按预制计入若现浇核减 9 信号楼防盗网、门窗争议 51535 谁施工各自举证 10 信号楼防静电地板 103526 谁施工各自举证 11 信号楼地暖及半透明电热膜 59947 是否现场施工 12 信号楼(砂垫层)争议 131362 谁施工各自举证 13 信号楼电避雷带争议、配电箱 54128 谁施工各自举证 14 信号楼灭火器争议 3620 谁施工各自举证 15 综合设备间陶瓷地砖、调减陶瓷地按水泥砂浆计入核减金额 21505 谁施工各自举证 16 综合设备间预算计入陶瓷踢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异议为水泥踢脚差额 1260 谁施工各自举证 17 综合设备间金属零星构件及预埋铁件 9061 谁施工各自举证 18 综合设备间电热膜共计入197.736 14846 谁施工各自举证 19 综合设备间门窗争议 43716 谁施工各自举证 20 综合设备间电、避雷带、配电箱、空调箱、插座按钮为电动门开关按钮 23433 谁施工各自举证 21 综合设备间轴流风机通号安装及业主预算无(螺纹阀门、检查口、室外塑料排水管DN200) 4889 谁施工各自举证 22 室外给排水工程消防水枪、消防水龙带、灭火砂、1135m室外管及开挖 115202 谁施工各自举证 23 室外给排水工程管沟土方、回填土、球磨铸铁管争议,调减西安建工联合体 84267 谁施工各自举证 24 室外给排水中混凝土垫层C15与C10差额 111 业主预算为C10图纸C15差额 25 室外给排水工程一体化污水泵、玻璃钢化粪池 396329 谁施工各自举证 26-1 此为场外排水管及井挖土方,因西安建工联合体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PE90管施工,退场后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采购施工(施工数量为45.4)。此处西安建工联合体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数量为14.44。 84267 谁施工各自举证 26-2 防冲撞措施及汽车坡道防护施、围墙顶装刺铁丝网、推拉钢大门数量各自举证 100992 此项为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差额 27 (六)室外工程混凝土硬化路面人行道(场地路牙)、六角砖铺设 21396 谁施工各自举证 28 (六)室外工程电缆井盖下面木质井圈及业主无此项预算(房钢筋防水)及业主认可钢筋 9766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现场未施工 29 找平层 1856 业主无预算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异议合计金额 3304514 金额均包含在预算书内,若认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及购买金额均核减 30 运输距离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一直未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 31 运输距离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202964 相差金额 202964 32 支撑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7488 33 支撑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162772.75 651091除以4 相差金额 155284.75 34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773517 预算书计入 35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2236199 测算 相差金额 462682 合计 820930.75 30、32、34项金额未包含在预算书内,若按此金额,金额均相加 喀拉通克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表九)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773517 预算书计入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2236199 测算 相差金额 462682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773517 预算书计入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2686350 市场价 相差金额 912833 差额 450151 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价款(争议1至31)。争议1-6,喀拉通克(一)综合设备间2018、电、**、(二)信号楼2018、电、**。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该6项工程为返工内容,相应款项应予以核减。依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喀拉通克站第四组证据,综合信号楼预制构件在2018年检查时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但未明确整改的方案是拆除重建。2019年4月10日的《关于推进***项目房建工程顺利实施的会议纪要》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同意**及恰***站房装配式改为现浇房屋,西安建工联合体4月10日前提供装配式房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4月23日前完成对喀拉通克站维修工区及综合设备间房屋的拆除工作予以确认,故综合设备间拆除的原因应认定为设计变更而非质量问题,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7、8,信号楼土方争议、挑檐板、雨棚、设备间雨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9、10、19、26、27、28,信号楼防盗网、门窗、防静电地板、综合设备间门窗争议,防冲撞措施及汽车坡道防护措施、围墙顶装刺铁丝网、推拉钢大门,室外工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其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喀拉通克站第三组证据可以证明该部分物资由其购买,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购买相应物资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其购买的物资已用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故对其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11、18,信号楼电暖及半透明电热膜、综合设备间电热膜。西安建工联合体提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可以证明其委托广泰恒业公司采购电热膜及电热棒的事实,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其购买电热膜用于该部分工程没有依据,本院对其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争议23,室外给排水工程,管沟土方、回填土、球磨铸铁管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其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喀拉通克站第一组证据可以证明室外给排水工程在西安建工联合体2019年退场时未完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施工的事实,但2019年9月15日的《新建***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通号公司)》并未对上述工程予以确认,且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亦不能证明鉴定意见中争议23款项包含其分包施工的价值,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争议23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24系业主预算与施工图纸差额,工程价款应以实际施工工程量核算,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争议24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12、13、14、15、16、17、20、21、22、24、25、29,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虽提出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对其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2.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款项(争议32至35)。争议32、33,支撑争议。分析认定意见同**站支撑争议,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争议32、33差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34、35,预制构件价格争议。认定意见同**站意见,鉴定意见对预制构件价格已进行修正(详见表九、喀拉通克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争议34、35差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款项予以支持的为:争议(32、33差额)、(34、35差额),共计:1068117.75元(155284.75元+912833元)。 综上,喀拉通克站预算价值为:4372631.75元(3304514元+1068117.75元)。 (五)剩余站点争议内容(表十) 序号 工程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喀拉哲腊信号楼设备间预制门斗 37872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没有预制门斗,各自举证 2 喀拉哲腊信号楼设备间砼条板墙主材 125493 代付问题 3 喀拉哲腊信号楼设备间找平层和珍珠岩不合格争议 42136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未施工 4 喀拉哲腊设备隔墙基和零星构件 6432 谁施工争议 5 喀拉哲腊信号楼设备间电、接地电阻调试 287 形象进度不合格 6 喀拉哲腊室外给排水污水井不合格 6372 室外土方谁施工争议 7 喀拉哲腊室外业主预算无围墙柱安装及业主认可钢筋量 6852 业主预算无围墙柱安装及业主认可钢筋量 8 喀拉哲腊室外防腐290.08电缆沟回填土及电缆沟砼(40m)工程量很少,钢爬梯 14983 谁施工争议 9 喀拉哲腊土方争议运距1.108km 88208 谁施工争议 10 喀腊塑克综合设备间预制构件的运输安装争议 35127 谁施工争议 11 喀腊塑克综合设备间挑檐板谁施工争议 6163 现浇与预制争议(预算书按预制) 12 喀腊塑克信号楼预制构件运输、安装、支撑争议 149900 谁施工争议 13 喀腊塑克信号楼脚手架及土方争议,谁施工争议 60565 谁施工争议 14 喀木斯特信号楼雨棚现浇争议 2916 预算书计入2916,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施工 15 喀木斯特信号楼**争议 1238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16 喀木斯特35KV配电所电缆沟混凝土,业主预算与预算书差额 7687 图纸混凝土电缆沟、地沟C30业主预算电缆沟壁C20 17 喀木斯特35KV配电所(独立)西安认为钢筋量及绑扎含预算书 260477 钢筋争议,形象进度未明确制作是否完成 18-1 喀木斯特35KV配电所通号认为钢筋量4.5710.824 99079 钢筋争议,形象进度未明确制作是否完成 差额 161398 18-2 喀木斯特35KV配电所预埋钢板计入总价形象进度未写明争议 48237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19 喀木斯特消防泵房砂垫层业主预算无 6335 业主预算无围墙柱安装及业主认可钢筋量 20 喀木斯特消防泵房,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工程量含部分绑扎计入总价钢筋问题 104763 钢筋争议,形象进度未明确制作是否完成 21 喀木斯特消防泵房,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工程量钢筋问题 30325 钢筋争议,形象进度未明确制作是否完成 74438 18-19差额 20 喀木斯特室外工程10200回填土争议 315060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21 喀木斯特室外给排水工程消防水池爬梯及防水池侧壁工程进度仅为主筋制作绑扎争议 5079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22 喀木斯特电缆井钢筋争议 5881 谁施工争议 23 喀木斯特综合设备间土方开挖争议,若按西安建工联合体计入核减金额,图纸与形象进度争议 62915 西安建工联合体土方图纸大开挖,此工程量调减西安建工联合体,按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工程量计入土方是否有换填及下挖1.8图纸与形象进度争议 24 喀木斯特综合设备间设备基础及脚手架,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场为拆除脚手架 6204 谁施工争议 25 喀木斯特设备间水电预埋争议 14811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26 **信号楼土方、防腐、垫层、灌浆、脚手架谁施工争议 60201 谁施工争议 27 **信号楼预制构件、灌浆及脚手架安装争议 55864 谁施工争议 28 **信号楼挑檐板及雨棚现浇与预制争议 13632 谁施工争议(预算书按预制)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施工且为现浇 29 **信号楼水电预埋争议 23537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30 **综合设备间,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部分争议(土方开挖、回填、预制构件的安装及支撑、垫层及砂垫层) 109827 谁施工争议 31 **综合设备间水电预埋争议 14811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32 **电缆井谁施工争议 43307 谁施工争议 33 **室外土方争议1.108km 53108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34 阔镇站信号楼土方平整 413 谁施工争议 35 阔镇站信号楼凿桩头 7305 凿桩头未含预算内 36 阔镇站信号楼挑檐板、女儿墙现浇部分 23507 预算书按预制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现浇且由其施工,调减通号施工工程量金额。 37 阔镇站信号楼框架梁现浇调减9.89立方预制构件套取定额现浇9.89同理叠合板 106799 预算书按预制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此项为七施工部分,调减施工工程量金额。 38 阔镇站综合设备间挑檐板、女儿墙现浇部分 16730 预算书按预制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此项为其施工部分,调减施工工程量金额。 39 阔镇站综合设备间叠合板框架梁调减部分,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现浇调减预制 69700 预算书按预制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现浇且由其施工,调减施工工程量金额。 40 阔镇站综合设备间土方是否大开挖,预算书计入工程量为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图纸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不是大开挖调减 1515 图纸为大开挖,此项按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计入调减。 41 阔镇设备间砂垫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施工 26951 图纸争议 42 阔镇外土方争议1.108 79569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43 阔镇35KV配电土方争议按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工程量调减预算书 9833 图纸为大开挖,此项按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计入调减。 44 恰***(一)客运站房凿桩头争议 27351 凿桩头未含预算内 45 恰***(一)客运站房回填土协议内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他们施工且运距为1.108 441048 整个厂区回填土争议 46 **信号楼运输争议 47468 谁施工争议 47 **信号楼挑檐、雨棚 11629 现浇与预制争议(预算书按预制) 48 **综合设备间运输争议 38892 谁施工争议 49 ***室外土方争议(形象进度没有)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1.108公里且由他方施工 165619 形象进度未明确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行举证 50 ***信号楼运输构件争议 37250 谁施工争议 51 ***信号楼挑檐板、雨棚、女儿墙争议 28602 现浇与预制争议(预算书按预制) 52 ***信号楼灌注桩 27351 灌注桩是否计入按定额还是合同由法院裁定 53 ***综合设备间运输构件争议 40255 谁施工争议 54 ***综合设备间女儿墙、挑檐现浇争议 18942 谁施工争议 合计 2893605 金额均包含在预算书内,若认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及购买金额均核减 55 喀腊塑克综合设备间预制构件女儿墙现浇预算书现浇计入,异议按预制构件计入 12070 谁施工争议 56 阔镇外土方争议运距65km 540148 西安建工联合体异议协议争议136526元含预算内 57 喀拉哲腊土方争议运距45km 438117 西安建工联合体异议协议争议151352元含预算书内 58 **土方争议运距55km 312137 西安建工联合体异议协议争议91123元含预算书内 59 喀木斯特土方争议运距47km 945453 西安建工联合体异议协议争议315060元含预算书内 60 ***土方争议运距58km 1018697 西安建工联合体异议协议争议597478元含预算书内 61 恰***厂区回填土争议运距48km 2311115 西安建工联合体异议协议争议756766元含预算书内 5577737 计算总金额时候核减 45-50内金额 62 运输距离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704959 按测算计入 63 运输距离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预算书) 519696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185263 64 支撑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159782.55 3.8mDN50测算639129除以4 65 支撑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1683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171465.55 66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4410686 测算价格 67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3617394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793292 相差金额合计 6727757.55 剩余站点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表十一) 序号 工程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4410686 测算价格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3617394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793292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5527227 测算价格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3617394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1909833 差额 1116541 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款项(争议1至54) (1)喀拉哲腊站,争议1至9。2019年9月7日的《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喀拉哲腊站)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条板墙安装(争议2),围墙柱施工(争议7),土方回填、场区土方平整(争议8、9)形象进度完成,并确认珍珠岩、细石混凝土找平(争议3),室外污水管井(争议6)验收不合格。对预制门斗(争议1),隔墙基础、零星构件(争议4),接地电阻调试(争议5)工程的形象进度并未表述。另,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可西安建工联合体完成条板墙的施工,但认为条形板是其购买,条形板的价值(争议2)应予以核减,而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案涉条形板,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争议1-10款项中的1、3、4、5、6款项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其要求核减争议2、7、8、9款项主张不予支持。 (2)喀腊塑克站,争议10至13。西安建工联合体对喀腊塑克预制构件运输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分包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预制构件运输费用220000元已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已付款,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主体应认定为西安建工联合体,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争议10、12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设备间挑檐板虽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现浇施工,但西安建工联合体已将挑檐板预制构件运至工地,鉴定意见将挑檐板预制构件价值计入预算并无不当,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争议11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信号楼脚手架及土方施工已完成的情况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该部分构成由其施工完成,对其要求核减争议13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喀木斯特站,争议14至25。信号楼雨棚(争议14),认定意见同争议11,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扣减的主张,不予支持。2019年9月3日的《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喀木斯特站)对预埋钢板(争议18-2)、消防泵房砂垫层(争议19)、设备间水电预埋(争议25)工程虽未涉及,但上述工程均属隐蔽工程,在西安建工联合体已施工的情况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未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信号楼**争议(争议15),设备基础、脚手架(争议24),2019年9月3日的《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喀木斯特站)对该两项工程未予确认,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喀木斯特站其他争议(16、17、18-1、20、21、22、23)款项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对其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4)**站,争议26至33。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为反驳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施工工程量提交的**站证据,证明其将**站女儿墙分包他人现浇施工,但**站并无女儿墙现浇与预制施工的争议,且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案涉争议价款包含其分包施工的价款,故本院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5)阔镇站,争议34至43。2019年9月16日的《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阔镇)对争议34(信号楼土方平整)、42(阔镇外土方争议1.108)两项工程未予确认,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两项款项的主张予以支持。西安建工联合体已将预制构件运至工地,鉴定意见将预制构件价值计入预算并无不当,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争议36(信号楼挑檐板、女儿墙现浇部分)、37(信号楼框架梁现浇)、38(综合设备间挑檐板、女儿墙现浇部分)、39(综合设备间叠合板框架梁)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35(信号楼凿桩头),因预算内不含凿桩头,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40(综合设备间土方是否大开挖)、41(设备间砂垫层)、43(35KV配电土方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依据施工图纸施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恰***站,争议44至45。恰***的施工主体是西安建工联合体,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是由其分包施工的情况下,要求核减款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关于扣减争议44、45的主张,不予支持。 (7)**站,争议46至48。西安建工联合体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预制构件运输费用220000元予以认可,该款项已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已付款,西安建工联合体将该款项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应付款中扣除,故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主体应认定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关于争议46(信号楼运输争议)、48(综合设备间运输争议)应扣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47,信号楼挑檐、雨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8)***站,争议49至54。2019年9月3日的《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站)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完成信号楼钢筋混凝土灌注桩予以确认,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争议49(***室外土方争议)、51(***信号楼挑檐板、雨棚、女儿墙争议)、54(***综合设备间女儿墙条檐现浇争议)款项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要求核减争议52(***信号楼灌注桩)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西安建工联合体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预制构件运输费用220000元予以认可,该款项已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已付款,故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主体应认定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争议50(***信号楼运输构件争议)、53(***综合设备间运输构件争议)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应予支持的为:争议1、3、4、5、6、11、15、24、49、51、54,共计:319867元(37872元+42136元+6432元+287元+6372元+6163元+1238元+6204元+165619元+28602元+18942元)。 2.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款项(争议55至67)。争议55,喀拉塑克综合设备间预制构件女儿墙。上述工程系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现浇施工,但西安建工联合体在退场前已将构件预制,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59至63,阔镇、喀拉哲腊、**、喀木斯特、***、恰***土方争议。上述款项为鉴定机构测算运距核算,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应以其实际现场施工运距核算款项,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64、65,支撑争议。认定意见同**站支撑争议,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66、67,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分析认定意见同**站意见,鉴定意见对预制构件价格已进行修正(详见表十一,剩余站点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款项予以支持的为:争议55-61、(62、63差额)、(64、65差额)、(66、67差额),共计:7844298.55元(5577737元+185263元+171465.55元+1909833元)。 综上,剩余站点预算价值为:20074342.55元(12549911元-319867元+7844298.55元)。 (六)五彩城站争议内容(表十二)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信号房屋土方开挖、换填、回填争议,若不是石方,按土方核减金额 23651 是否有石方及换填争议形象进度中也是争议内容(按石方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土方施工核减金额 2 信号楼电阻调试 330 谁施工争议 3 信号房屋砂垫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现场未施工 56737 信号房屋砂垫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现场未施工 4 信号楼挑檐预制、现浇争议 9268 预制现浇争议 (预算书按预制计入若是现浇核减) 5 综合设备间土方争议 21069 是否有石方及换填争议形象进度中也是争议内容(预算书按石方计入) 6 综合设备间砂垫层争议 46305 设备间砂垫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现场未施工 7 设备间抹灰争议差额,综合设备间抹灰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19.05,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43.39,总预算43.39元 429 预算书按43.95计入争议 8 设备间预埋件 7173 谁施工争议 9 设备间隔墙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现场设备间内为砖砌,并非混凝土。 5279 谁施工争议 10 设备间**争议,形象进度没有,西安建工联合体认为现场已施工 1115 谁施工争议 11 设备间电阻争议,形象进度没,西安建工联合体认为现场已施工 250 谁施工争议 12 室外工程图纸有,业主预算没有(钢筋、地下防水)业主钢筋量2.44图纸2.942 9117 图纸有业主预算没有 13 室外工程土方争议及***争议 536249 谁施工争议,通号主张西安建工联合体未施工 14 室外排水土方争议 44855 谁施工争议,通号主张西安建工联合体未施工 合计 761827 金额均包含在预算书内,若认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及购买金额均核减 15 运输距离争议 (西安1建工联合体) 49918 测算计入 16 运输距离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84231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合计 65687 17 支撑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 39448.75 测算计入157795除以4 18 支撑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1796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合计 37652.75 19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592456 测算计入 20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450535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合计 141921 合计 245260.75 15项、17项、19项金额未包含在预算书内,若按此金额,金额均相加 五彩城站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表十三)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592456 测算计入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450535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141921 1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西安建工联合体) 730547 市场价 2 预制构件价格争议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 450535 按补充协议计入 相差金额 280012 相差金额 138091 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的款项(争议1至14)。2019年9月9日的《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五彩城站)对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完成信号楼、综合设备间、室外工程进行了确认,并未对争议2、10、11涉及的工程予以确认,西安建工联合体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工程系其施工,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争议3、6、8、12属隐蔽工程,在西安建工联合体对工程已施工的情况下,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隐蔽工程由其施工,对其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1、5、13、14,涉及土、石方的争议,西安建工联合体确认人员在《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备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表层约10㎝覆土,底部为石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确认人员备注“以上为西安设计院截止2019年9月3日的工程形象进度,其中基础开挖(石方),换填土方,污水贮存塘排水沟石方开挖,回填,场区土方(石方)存在争议,暂不予确认争议部分”。从上述备注内容分析,西安建工联合体进行了施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只是暂不予确认。现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由其施工完成,对其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争议4、7、9,2019年9月9日的《新建***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五彩城站)已确认信号楼挑檐板吊装完成、隔墙基础下砖砌筑、混凝土浇筑、防腐、抹灰完成。故挑檐工程应是预制施工而非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现浇施工,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按现浇施工,核减争议4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对设备间隔墙基础下砖砌筑、混凝土浇筑、防腐、抹灰完成予以确认,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隔墙为砖砌、未对整个隔墙进行抹灰施工,要求核减争议7、9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款项的主张应予支持的为:争议2、10、11,共计1695元(330元+1115元+250元)。 2.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款项(争议15至20)。争议15、16运输距离争议。鉴定意见依据其实际测算的距离核算运输费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争议17、18支撑争议,认定意见同上述站点支撑争议一致,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的主张,予以支持。争议19、20,预制构件价格争议。认定意见同**站意见,鉴定意见对预制构件价格已进行修正(详见表十三,五彩城站预制构件价格争议内容),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调增款项的主张予以支持的为:争议(15、16差额)、(17、18差额)、(19、20差额)383351.75元(65687元+37652.75元+280012元)予以支持。 综上,五彩城站预算价值为:2048818.75元(1667162元-1695元+383351.75元)。 (七)准东站争议内容(表十四) 序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预算价值 (元) 备注 1 油库泵房,业主预算与蓝图差额金额 117528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预算与蓝图预算差额,最大差额钢筋,业主0.37图纸14.85 2 机务段油泵间,业主预算与蓝图差额 29415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预算与蓝图预算差额 3 机务段油泵间散水争议 4866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4 油库基础砂垫层,图纸10533m3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119.04m3 726319 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工程量与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工程量差额 5 风机、灭火器箱谁购买争议 13077 哪方购买争议 (各自举证) 6 电气、灯具争议 9906 哪方购买争议 (各自举证) 7 室外给排水谁施工部分争议 143754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8 室外土方争议9471 159253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9 室外给排水设备代付问题 718827 谁施工争议 (各自举证) 10 机务设备争议 2112941 哪方购买争议 (各自举证) 合计 4035886 争议1、2、4,机务段油泵间、油库基础砂垫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应按业主预算计量,而西安建工联合体认为其是按施工图纸施工,工程价款应以实际施工计量计价。本院认为建设单位施工的依据是施工图纸而非业主预算,工程价款应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确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关于按业主预算计量计价的主张不符合事实,对其要求核减争议1、2、4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争议3、7、8,机务段油泵间散水争议、室外土方争议9471。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是由其分包施工,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对其要求核减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争议5、6、9、10,风机、灭火器箱、电气、灯具、室外给排水设备、机务设备争议。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在主张代付款(代付致远通公司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款984787.83元、代付联商机电公司准东站油罐栈桥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款2962614.39)计入其已付款时,西安建工联合体已予以认可,款项亦已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已付款,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核减上述款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准东站工程价款为:8240887元。 综上,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预算价值为:67725109.94元(17331798.39元+11873422.50元+3783209元+4372631.75元+20074342.55元+2048818.75元+8240887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因西安建工联合体违约导致双方之间的承办合同被解除,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价款应依据合同约定以已完工程的80%予以结算。本院认为,案涉承包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无效合同不需要解除,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按已完工程80%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019年7月2日,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关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式建筑施工有关问题纪要》,双方约定待通号工程局公司与中***指挥部签订完善关于装配式所有补充协议后,完善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新的承包合同综合单价为通号工程局公司与中***指挥部签署的关于装配式建筑补充协议相关综合单价的97%。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通号集团公司和中***指挥部未签订装配式协议,该条关于工程价款97%的约定不具备执行前提。本院认为,通号集团公司和中***指挥部就案涉工程装配式施工计价标准在2019年7月2日前后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且中天运造价【2021】造字第0014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即是依据通号集团公司与中***指挥部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予以鉴定,西安建工联合体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西安建工联合体虽在通号集团公司和中***指挥部签订所有装配式补充协议前即退出施工场地,其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未能签订新的合同,但双方在《关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式建筑施工有关问题纪要》中已对工程价款的综合单价达成的意见是具体明确一致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案涉工程价款的综合单价应以通号工程局公司与中***指挥部签署的关于装配式建筑补充协议相关综合单价的97%予以确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依据通号集团公司与中***指挥部的约定应降造即下浮0.501%。本院认为,通号集团公司与中***指挥部在签订铁路建设施工合同时未对工程价款降造0.501%进行约定,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西安建工联合体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亦未对工程价款降造0.501%进行约定,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价款应确定为:65693356.64元(67725109.94元×97%)。 三、关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庭审中,西安建工联合体自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为60775070.92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代付款5779489.04元,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等15人的农民工工资475327.20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向**等人支付款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西安建工联合体拖欠**等人工资475327.20元由其代为支付的事实,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将该475327.20元计入其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已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致远通公司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款55742.71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2018年7月25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委托书》确认:致远通公司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984787.83元,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金额929045.12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款项计入对西安建工联合体的已付款,并在进度款的拨付中进行扣除。2018年10月15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致远通公司签订《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984787.83元。本院认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在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致远通公司签订合同前即在《委托书》中确认其认可的代付款金额为929045.12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代付款金额应按合同金额984787.83元核实没有事实依据,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将合同金额984787.83元与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的款项929045.12元之间的差额55742.71元计入其已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联商机电公司准东站油罐栈桥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款167694.91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2018年4月25日,西安建工联合体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委托书》确认:联商机电公司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962614.39元,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金额2794919.48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款项计入对西安建工联合体的已付款,并在进度款的拨付中进行扣除。2019年5月15日,西安建筑设计公司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具《支付申请单》,确认:其向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支付准东机务折返段油罐栈桥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款,结算金额为2962614.39元,提供发票金额为2962614.39元,认可金额为2794919.48元,此款项视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对其的付款,并在进度款的拨付中进行扣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代付款金额应按合同金额2962614.39元核实没有依据,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将合同金额2962614.39元与西安建工联合体认可的款项2794919.48元之间的差额167694.91元计入其已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甘肃交达公司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20日阿富段试验检测费189536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甘肃交达公司签订《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并同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付款计入已付款,西安建工联合体对其书面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付248142元的款项予以认可,对该试验检测费189536元不予认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试验检测费189536元应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承担,且该试验检测费189536元是否是对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进行试验检测而产生也无证据证明,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该试验检测费189536元计入其已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兰州检测公司2019年富准段试验检测费479080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西安建工联合体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与兰州检测公司签订《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并同意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付款计入已付款,西安建工联合体对其书面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付217540元的款项予以认可,对该试验检测费479080元不予认可,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试验检测费479080元应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承担,且该试验检测费479080元是否是对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进行试验检测而产生也无证据证明,故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该试验检测费479080元计入其已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新疆一方公司混凝土款1966720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示《新疆一方公司结算确认单》12张,分别为项目副经理**签字认可的33060元、4680元、61790元、171450元、104420元,项目副经理**、***共同签字认可的115180元,耿利彬、项目材料主管***共同签字认可的190770元,***、***共同签字认可的58950元,苏睿祥、***共同签字认可的303650元、151600元,耿利彬、***共同签字认可的喀木斯特站和***站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混凝土款439780元,耿利彬签字认可的喀木斯特站2019年8月混凝土款174950元。本院认为,西安建工联合体对**和***有明确授权,对有**和***签字认可的7张结算单的款项681350元(33060元+4680元+61790元+171450元+104420元+115180元+190770元)应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代付款,而其余结算单,因西安建工联合体否认签字人员系其员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将其计入已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天拓商混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198780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示了由西安建工联合体项目部材料主管***签字认可的《混凝土定期汇总确认单(2019.6.15-7.5)》《对账单(2019.6.15-7.5)》《天拓商混使用清单(2019.5.14-5.29)》《混凝土定期汇总确认单(2019.5.23-6.15)》,西安建工联合体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实西安建工联合体使用了通号建设工程公司采购的商品混凝土949939.50元,且事实上形成了代付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对另外的1248850.50元,因汇总确认单无西安建工联合体授权人员的签字确认,本院对该部分代付款不予确认。 (八)关于鑫强龙公司**站、恰***站钢材款257613.36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法庭出示《鑫强龙公司销售单》三张,用以证明2019年8月,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向鑫强龙公司采购的钢材中,有三车热轧带肋钢筋系配送至西安建工联合体实际施工的地点,并由其项目部材料主管***签字确认后用于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范围,销售单显示三车钢材合计金额257613.36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于2019年8月27日支付上述款项。西安建工联合体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出示的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抗辩称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支付行为没有其委托代付手续。本院认为,虽西安建工联合体未委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但该笔款项涉及的钢材由西安建工联合体实际接收并使用到工程中,且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因该工程应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工程款,故该笔款项应计入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的已付款,本院对通号建设公司要求将该笔款项计入已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九)关于东安建材公司喀谷站多孔砖款4400元应否认定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款的问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且未出示已付款凭证,本院对该项代付款不予确认。 综合以上分析,本院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代付款1888902.86元(681350元+949939.50元+257613.36元)予以支持,对其余款项不予支持。因此,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工程价款金额为62663973.78元(60775070.92元+1888902.86元)。 四、关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拖欠或超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如何认定的问题。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价款为65693356.64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付工程价款为62663973.78元,故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欠付西安建工联合体工程价款为3029382.86元(65693356.64元-62663973.78元)。因此,对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要求西安建工联合体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西安建工联合体、通号建设公司之间关于案涉工程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亦属无效约定,应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应付款时间。2019年9月3日至16日,双方签订《新疆***铁路房建工程形象进度》确定案涉工程的施工现状并进行现场移交,西安建工联合体退出施工现场。因此,2019年9月16日应当为案涉工程的实际交付日期,通号建设公司应自该日起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西安建工联合体对案涉欠款主张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息属于对自己民事权益的放弃,其关于案涉工程欠款应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对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通号建设公司应向西安建工联合体支付工程欠款3029382.86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欠款3029382.8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五、关于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对通号建设工程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西安建工联合体与通号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西安建工联合体的相对方为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其与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方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并不包括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西安建工联合体在本案中属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属于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西安建工联合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即本案被告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主***,没有法律依据,且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也未拖欠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故西安建工联合体要求中***指挥部、中铁***齐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返还保证金及支付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证金应予以返还。而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关于履约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及西安建工联合体因违约应扣减保证金的主张,因合同无效,该部分条款也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力,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此外,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9月30日交付,通号建设工程公司也理应于此时退还上述保证金。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七、关于西安建工联合体主张的鉴定费应否支持的问题。经西安建工联合体申请,本院委托对案涉工程造价予以鉴定,西安建工联合体因中天运造价【2021】造字第0014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预交鉴定费500000元;因中天造价【2022】造字第006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预交鉴定费590000元。西安建工联合体提起诉讼主张通号建设公司已付工程款57753900元,尚欠付69291100元;通号建设公司提起反诉主张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工程造价为52350000元。本院依据中天运造价【2021】造字第0014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西安建工联合体施工的工程价款为65693356.64元。因此,西安建工联合体未能支持的工程造价为61351643.36元(57753900元+69291100元-65693356.64元),通号建设公司未能支持的工程造价为13343356.64元(65693356.64元-52350000元),西安建工联合体未能支持的工程造价占比为82.14%【61351643.36元÷(61351643.36元+13343356.64元)】,通号建设公司未能支持的工程造价占比为17.86%【13343356.64元÷(61351643.36元+13343356.64元)】。对西安建工联合体因中天运造价【2021】造字第0014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预交的鉴定费500000元,西安建工联合体应承担410700元(500000元×82.14%),通号建设公司应承担89300元(500000元×17.86%)。中天造价【2022】造字第006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因按住建部房建相关定额进行鉴定,对案涉工程造价不具备参考价值,本院不予采纳,故因该鉴定意见书产生的鉴定费590000元应由西安建工联合体承担。综上,通号建设公司应支付西安建工联合体鉴定费89300元。 综上所述,西安建工联合体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二、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029382.86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029382.8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4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向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89300元; 五、驳回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480715.39元(西安建工联合体已预交517820.89元,多交的37105.5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西安建工联合体负担385149.39元,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负担955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2911.77元,减半收取86455.89元(通号建设工程公司已预交154315.35元,多交的67859.46元本院予以退回),由通号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红 见 审 判 员 毛 建 梅 人民陪审员 杜 建 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