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发,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辉,系该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就本案已与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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