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22民初2649号
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一: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二: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号工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号工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62元,由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