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民初12845号
原告:西固区晟鑫达物资租赁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215号103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欣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固区晟鑫达物资租赁经营部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西固区晟鑫达物资租赁经营部于202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固区晟鑫达物资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固区晟鑫达物资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