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琼9005民初947号
原告:威海菲菲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海滨南路**106B。
法定代表人:阮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昌绿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蔚路
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敏,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主任助理。
原告威海菲菲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昌绿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菲菲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文昌绿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菲菲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事实与理由:2016年因文昌会文过境道路绿化工程需要,被告要求原告供应花架,原告共供应价值253000元花架给被告,被告支付了203000元货款,余款5万元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文昌绿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威海菲菲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被告承诺三个月内付清: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15000元;
2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文昌绿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葆龄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