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普嘉通科技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盛世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普嘉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1816号

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得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中元,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权,系该公司检修部部长。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由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雨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