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27执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七路268-7、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87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122585.01元,支付利息9806.8元(暂算至2019年9月5日),并支付从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塘樱园6幢商铺7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74元,执行费1972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