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

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29896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七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7YRFE6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淳安某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茹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