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

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87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29896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七路268-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7YRFE6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淳安千岛湖宏信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其邮寄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龙之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