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刁健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路179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3执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中国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营业部61×××01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4748.29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宾市长梅路62×××55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21208.92元的冻结;
3.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21×××53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05.94元的冻结;
4.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民主路支行62×××88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