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刁健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路179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21208.9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