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品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24888号
原告:佛山市品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沥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品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品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