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昌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2民初2162号
申请人:东莞市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轮渡路沙田段35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YDBT8E。
法定代表人:覃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如,广西自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1013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900617818136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09598元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95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