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545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北龙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北龙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北龙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北龙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北龙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佛山市南海北龙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北龙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叶 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