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逢涌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513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1013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617818136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广佛智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1号楼第13层第11301、11303A至11311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727393。 法定代表人:黄河。 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佛智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305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广佛智城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5423004.5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了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福支行账号8001********内的银行存款5423004.50元(实际冻结1024560.66元);冻结了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9603********内的银行存款5423004.50元(实际冻结4493.82元)。现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广佛智城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5423004.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福支行账号8001********内的银行存款5423004.5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9603********内的银行存款5423004.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