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25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吴国烽,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1013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617818136G。
本院在执行吴国烽与广东粤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825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蒙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