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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1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邹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30年2月20日出生,住邹平市,系郭训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为娥,女,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邹平市,系郭训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邹平市,系郭训生之女。

原审被告:郝振凯,男,汉族,1995年4月25日出生,住邹平市。

原审被告:山东博信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鄢家材料城东首路北。

负责人:郝恩宾,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为娥、***,原审被告郝振凯、山东博信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仍然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泽栋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