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6民终1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6号北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南500米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1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未按双方供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出具所供货物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及权威机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未成就,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88948元。逾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被上诉人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后30日内向上诉人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总货款7389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的增值税发票)。如被上诉人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开具发票,上诉人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
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2817元,由上诉人山东永源建筑装饰配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景波
审判员*腾
审判员于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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