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赛沃德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15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赛沃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1幢10层D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荣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赛沃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赛沃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赛沃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四川赛沃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歆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