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6196号
原告: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荣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钟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垟泽,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江,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后于2021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宏兴独任审判。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钱宏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雪梅
书 记 员 严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