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92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26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
本院执行的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2021)沪0114民初619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5,43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7,528元、执行费4,18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来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为此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请求,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4民初6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